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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式权利要求的侵权判定

发布日期:2020-09-14    作者:朱明胜律师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包含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其他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可避免的常规数量杂质的除外。前款所称封闭式组合物权利要求,一般不包括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中药领域的组合物,在作用方式、制作工艺、理化参数等方面皆与化学药物存在根本区别,不宜简单套用解释规则,而且,我国在中药领域具有独特优势,采取与化学药物组合物不同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符合中药产业发展实际,有利于保护重要领域的创新、推动行业发展。因此对于以由.......制成等主要撰写方式的中药组合物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上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而应当审查被诉侵权产品增加的技术特征,对于技术问题的解决是否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则一般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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