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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常州市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案解析

发布日期:2020-09-25    作者:黄雪芬律师

2020年常州市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案解析 
       姜某原HY公司生产部车间主任,现为JX公司实际控制人。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江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对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本案将全套技术图纸认定为技术秘密是不准确的,本案的重大损失无法认定。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姜某不起诉。
       商业秘密罪专业辩护律师认为:涉案设备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保养或维修,在维修人员的维修过程中,必然能清楚的观察到HY公司主张的秘密技术信息,HY公司的商业秘密权利已经用尽,从而使之进入公知领域。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一种客观的秘密状态,不包含权利人的主观意识因素。这种“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客观秘密状态是有关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的根本性条件,一旦HY公司主张的秘密信息丧失了秘密性,无论信息被公开的原因是什么(被侵权导致公开也好、持有人大意公开也好等待,不问原因),只要信息被公开而失去秘密性,HY公司主张的秘密信息就彻底失去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相关技术信息不再具有秘密性,不再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因此也就无法再成为商业秘密,行为人获取、使用等行为自然也不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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