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没有办理公证,合法吗?
发布日期:2020-09-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子女的,如已经办理了公证的,持公证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如未办理公证的,可先到市司法局办理公证,然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1999年4月1日之后私自收养子女的,收养人符合《收养法》所规定的条件,没有捡拾证明或证明不全,愿意继续收养的,要到弃婴或儿童发现地的县 (市)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确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经发现地公安部门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到弃婴或儿童发现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