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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没有办理公证,合法吗?

发布日期:2020-09-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规定:公民私自收养子女落户手续办理,以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实施为分界线,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子女的,如已经办理了公证的,持公证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如未办理公证的,可先到市司法局办理公证,然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1999年4月1日之后私自收养子女的,收养人符合《收养法》所规定的条件,没有捡拾证明或证明不全,愿意继续收养的,要到弃婴或儿童发现地的县 (市)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确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经发现地公安部门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到弃婴或儿童发现地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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