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某乳业公司在与劳动者对簿公堂时,居然抛出伪造的,企图规避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负的责任。最终,伪造的劳动合同经司法鉴定露出原形,该公司也被柳州市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裁决为劳动者“埋单”。
2007年5月18日,洪生(化名)在南宁某乳业公司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乳业公司)担任司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乳业公司没有帮他办理保险。去年3月16日,乳业公司将运输业务承包给韦某;同年5月1日,韦某突然辞退洪生,乳业公司认可了韦某辞退洪生的行为。此后,乳业公司没有支付洪去年4月份。
去年5月,在被辞退10天后,洪生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他与乳业公司2007年5月18日至去年5月1日之间的劳动关系,裁决乳业公司支付去年4月份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0元、2008年1月至2009年4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2.4万元以及赔偿失业救济金5628元等。
同年6月,仲裁委开庭审理。庭审中,乳业公司突然出示一份与洪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对此,洪生予以否认,并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后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合同上的签名不是洪生笔迹,系伪造无疑。
仲裁委认为,韦某系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辞退洪生,也被乳业公司认可,该行为视为乳业公司解除洪生的劳动关系。由于乳业公司未依法提前30日通知洪生解除劳动关系,应视为违法解除。同时,从2009年1月1日起,公司与洪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双方应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非公司应继续支付洪生双倍工资。
据此,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金申领发放办法》等规定,作出如下裁决:乳业公司支付洪生2009年4月工资1600元,加付洪生2008年5月至12月期间一倍工资1.2万余元;支付洪生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000元、失业待遇损失28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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