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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青子女“空挂户口”也算同住人

发布日期:2020-09-30    作者:张峥嵘律师

一、基本案情
        张大爷一共有五个儿子,早先一家住在黄浦区丹凤路的一处公房内,承租人为张大爷。张大爷1996年去世后承租人变为大儿子,系争房屋也由大儿子一家居住使用。 
        2019年系争房屋列入征收范围,户籍在册人员为大儿子一家五口、二儿子与小儿子的女儿小张,也就是张大爷的孙女。原来小儿子为知青,张大爷在世时,小张通过知青子女回沪政策落户系争房屋,并在入户审批中显示张大爷为小张入户后的监护人。另外大儿子的儿媳曾经在2001年的时候享受过拆迁,获得过货币款五万多元。 
        2019年6月大儿子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协议,货币安置款共五百七十多万元。现在小张认为自己也是房屋的同住人,有权分得作为同住人应得的征收款,而大儿子一家则认为当初小张落户属于帮助性质,因此不属于同住人,并不能分得征收款。两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判决 
        小张按知青子女返沪政策将户籍入户涉案房屋,可以确认原承租人不仅仅起到帮助性质,还承担起未成年人的监护,起到对小张的落户、居住生活、求学等一系列监护问题。小张入户后虽不在内居住,但其按知青子女返沪政策入户涉案房屋,现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小张曾明确表示放弃涉案住房的居住使用权,故小张应享有涉案住房的居住使用权。并且鉴于涉案住房面积结构,小张亦属于客观上无法实际入住,对涉案住房的征收补偿应享有权益。 
        大儿子的儿媳妇原居住的房屋享受动迁福利政策,共同居住人将公有住房按本市当年度公有住房成本价购为产权同样系福利性质,且儿媳妇不居住涉案房屋,系空挂户口。为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共同居住人条件,除儿媳外的户籍人员均属于涉案房屋共同居住人,均符合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安置对象的条件。 
        由此法院判决小张分得90万元的征收补偿款,后大儿子一家上诉,二审法院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三、律师答疑 
        本案中小张没有在系争房屋内居住是因为该公房面积小,由此导致居住困难。因此,虽然小张并未在入户后实际居住,但是法院认定其为同住人也是根据房屋来源、动迁前实际居住情况,判断小张属于同住人。本案中小张的有利证据中最为重要的是小张入户时签署的入户审批表显示监护人为其爷爷张大爷,张大爷作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有利的支持了其同意让渡出公房的部分使用权给小张,虽然张大爷去世后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大儿子,但是这并不影响小张作为同住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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