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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京上访或非法上访,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发布日期:2020-10-20    作者:崔新江律师

违反国家《信访条例》,经公安机关多次训诫和行政处罚后仍继续进京到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法上访,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多次到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信访,并称不给钱就非正常上访,向作为稳控直接责任人的王XXXX索要上访费用及看病费用,其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作为信访人员在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上访件已存、应回原址解决问题的情况下,仍不听劝告,多次违法上访,扰乱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并多次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为达到个人目的,多次到北京市进行非正常信访。在信访过程中,为制造影响,在公共场所使用自制的信访展板、打横幅,宣讲自编的顺口溜,引起群众围观、拍照、叫好,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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