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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离婚

发布日期:2020-10-21    作者:杨谦律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离婚,不能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而且必须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程序 
        1、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离婚,不能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该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通过协议离婚,当然包括不能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离婚协议,进行协议离婚,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2、必须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诉讼只能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另因诉讼冲突,故需由其配偶之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3、离婚诉讼只能判决离婚,不能调解离婚。 
        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表示离与不离的意见,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无法正确表达意愿。因此,这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判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 
        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起诉离婚,但不能代理决定离婚。起诉离婚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是一种请求权,即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能不能实现这种请求权,由司法机关审查决定。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则是实体上的权利,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他人不能代理。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必须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决定。 
        对于诉讼代理人与对方协商,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协议的内容是否合理保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受到侵犯。对于协议内容合法的,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以判决的形式结案。 
        离婚前置程序: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及监护关系(指定)变更 
        1、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采取年龄认定和个案宣告的制度,成年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需经法定的特别程序认定(《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指定(变更)监护关系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是第一顺位监护人,在普通诉讼中应由配偶作为法定代理人,但离婚案件中,配偶的法定代理权并不存在,且被排除,否则会构成诉讼冲突(《民诉法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诉讼,需先指定非配偶监护人或变更监护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直接规定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法院应当同时指定监护人。但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51条规定“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该司法解释的内容体现了确认监护人的案件时可以指定监护人的立法精神。最高院诉讼文书式样中,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用的判决书主文的格式中也另列一项指定监护人。 
        根据《民通意见》第十四条,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2款中的第1-3项或者第17条第1款中的1-5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可在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同时,要求指定非配偶监护人。 
        对法院确定的监护人持有异议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之规定,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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