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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发布日期:2020-10-23    作者:方乐律师
共债共签原则及家事代理制度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相对好把握。下文将主要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以下简称为大额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何界定予以展开。 
        《民法典》与《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在对待“大额债务”之性质上有着截然不同的态度。前者倾向于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后者更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经过十几年的经济发展与司法审判总结,立法机关作出了价值重塑的变革,将夫妻双方作为独立的主体予以公平对待,赋予了各方参与经济生活更多的自由与责任,同时也赋以债权人在与夫妻一方进行交易时更多的审慎义务。法律在交易成本与效率上作出了重新的选择与平衡。 
        本文所称的“大额债务”,是指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按照2021年1 月1日即将施行的《民法典》规定,“大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一般原则,不需要未举债配偶一方再像以前一样承担证明双方约定系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的举证责任。相反的,该举证责任已回转到债权人,即债权人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必须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那么,难点问题就来了:怎么界定是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呢? 
        《民法典》中的“夫妻共同生活”,在概念外延上是大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不应单纯的以债务金额认定“夫妻共同生活”,而应是双方共同消费或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支出,亦属于“夫妻共同生活”之范围。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相比“夫妻共同生活”,具有隐蔽性、持续性与复杂性,应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予以综合认定。如双方共同决策、经营投资事项;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表决管理事务、经营决策;一方投资、经营,但另一方以智囊、顾问等形式参与投资事务;一方举债经营,但另一方分享经营收益的。这些均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从而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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