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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必须掌握的法律知识

发布日期:2020-11-16    作者:杨谦律师

一、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双倍工资何时开始起算呢? 
       (一)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起算点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 
       (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起算点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起算点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何谓“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呢?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存在劳动者一离职就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那么是不是只要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呢?哪些情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1、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7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续订或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8、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单位被宣告破产、被运营许可证或终止运营的。 
       总的来说,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过程中,如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不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一般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下情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 
       2、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 
       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6、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7、劳动者存在过错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8、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劳动者主动离职的。这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相关,经济补偿金是对处于弱势地位之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更是对生活存在困难之劳动者的救济手段,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劳动者主动离职,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劳动者有更好的选择,用人单位也就不再有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第二种是劳动者本人存在过错。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情形下,劳动者实质上可能因自身故意或过失对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不向其追偿已是容忍至极了,自然不能再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文章的最后,笔者希望劳动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便诉讼或仲裁维权。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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