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会昌一男子销售有毒“保健品”获刑八个月
发布日期:2020-1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被告人陈某利益熏心,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蟲草鹿鞭丸”,欺骗坑害消费者,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陈某无证经营食品店,二次购进有毒、有害食品“蟲草鹿鞭丸”一百盒销售给文某森(已判刑)经营的“某某保健行”进行销售。经检测,被告人陈某开销售的“蟲草鹿鞭丸”检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系有毒、有害食品。“蟲草鹿鞭丸”所标注青海金某源保健品有限公司系假名称及假地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开销售国家明文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坦白,可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湖北省2024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
- 员工在单位仓库自杀身亡,单位是否承担责任?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
- 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担责任
- 陪孩子到蹦床公园玩蹦床,家长太投入,玩出70%的侵权责任
- 家庭共有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能否偿还成员个人债务?
- 关于猥亵儿童罪的实践案例分析
- 微博刻意引导、精选骂人留言 公众号运营者构成侵害人格名誉权侵权
- 人格权侵权|网络上遭遇人肉搜索或者网络暴力要如何维权保护自己
-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哪些情形不以犯罪论处?
- 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殡仪馆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本律师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撰写的上诉状,双方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达成调解,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徐某与被告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