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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涉嫌危险驾驶罪,最终检察院不予起诉

发布日期:2020-12-11    作者:张国权律师
01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某日晚,张某聚餐饮酒后呼叫了代驾服务,为了方便代驾找到自己,张某驾驶小型轿车从某地下停车场行驶至地面停车场等候代驾,期间与保安发生冲突。路人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后对其进行了酒精检测,经测量,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9mg/100ml。当场被带走,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拘留。




02案件处理
事发次日,张某配偶杨某委托律师代理此案件。在了解基本案情后,迅速开展了案情讨论会,对案情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制定了周密的解决方案。之后团队成员分工负责,及时预约会见,高效对接检察院。


经过全面了解案情,律师团队认为:本案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意不高,且认罪态度良好,存在坦白、认罪、悔罪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并参照同类案件处理结果,以及《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危险驾驶罪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向检方提交了《不予起诉申请书》等材料。


03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于2020年9月25日对张某做出不予起诉决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04律师结语

不予起诉,不负刑事责任,不留案底,不会对自己和家人及后代的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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