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还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吗?
发布日期:2021-01-05 作者:涂宗华律师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是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时,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男女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设置的目的是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因而家庭暴力等情形诉讼离婚的,则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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