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玻尿酸致好友失明 女子非法行医被判赔偿39万
发布日期:2021-03-05 作者:赵双剑律师
2017年11月12日17时许,张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为22岁的李某进行额头玻尿酸针管注射。同日,李某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并办理住院,被诊断为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李某又多次往返医院就诊、住院、手术,最终诊断为左眼脉络膜缺血、左眼缺血性视神经病变。经专业机构鉴定,李某左眼功能障碍已达盲目4级,构成八级伤残。
“她注射到一半的时候,我就感觉不舒服,眼睛模糊,眼前好像出现一片雾。”李某回忆道,当时张某告知她是正常反应,并给她滴了点眼药水。没想到,一针还没注射完,李某便觉得头疼、恶心难忍,于是前往医院就诊。
李某称,两人通过微信互相加为好友,起初仅仅为了向张某打听玻尿酸的购买渠道。“张某让我多买点,剩下的留给她,她再给别人打针用。”说起玻尿酸的来处,李某说道。
经鉴定,李某所购买的玻尿酸药剂,并非包装上载明的公司所生产,属于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张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庭审中,原告李某表示,被告张某明知自己没有医师资格,却经营医疗美容项目,并开展医疗美容相关项目的宣传推广,导致其左眼失明的严重后果,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70余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造成李某左眼功能障碍的原因并非被告对其注射玻尿酸的行为,而是由于原告提供的玻尿酸注射液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药物残留堵塞血管所致。且是原告主动要求被告为其注射玻尿酸,被告未收取费用,属于帮忙性质。不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此外,原告在住院初期多次违反医嘱行为,其应对自身遭受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李某注射玻尿酸,造成李某出现左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症状。对此,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李某相应的损失。同时,李某在明知张某并非专业人员的情况下主动要求张某为其注射玻尿酸,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全案情况考虑,法院认定张某应当承担70%的责任,李某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决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89 593.21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决。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张某非法行医造成李某左眼功能障碍达盲目4级的严重后果,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而李某明知张某缺乏资质仍主动接受张某的注射服务,应对自身损害结果承担次要责任。
近年来,“医美”“整形”逐渐兴起,大众对美的追求日益增多,相应纠纷也随之增加。在此,提示消费者,应对医院及医生的相关资质进行了解,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切勿因他人介绍或过于关注广告效果而冲动接受服务。在进行医美服务时,应与医疗美容机构签订书面合同,详细了解诊疗风险,并做好证据留存工作,以便产生纠纷时维权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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