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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福州路地块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8

发布日期:2021-03-12    作者:方燕律师

十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界定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提供的下列材料作为认定依据:
  (1)当时的房屋租赁协议;
  (2)租金交纳证明; 
       (3)1983年12月17日前,已有承租人户口报在被征收房屋内的证明。 
       注: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被征收人不享受本方案第十一条中的搬迁奖励费、家用设施移装费、搬迁费、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材料补贴/无不予认定建筑面积补贴、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均衡实物安置补贴。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计户标准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按户进行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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