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查看资料

【征地拆迁】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要满足这些条件!

发布日期:2021-04-09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征收一样吗?对此可能有不少农民朋友都有疑惑,今天,结合最高法的判例,京平律师给大家说说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应该注意哪些事。    一、法律依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实际中,大家可能会遇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收回土地的,并未给予大家合法、合理的补偿。此时大家就要注意了,根据法律规定,我们是有权利要求获得补偿款的。    二、法定主体据以上法律规定以及最高法判例的相关内容可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且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土地征收有所不同,收回行为并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性质。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只是针对村集体的相关报批手续,通过批准收回的方式履行法定职权,对相关收回行为行使监督权,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侵害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法定程序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以及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实践中,大家可能会遇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的村民会议根本不满足上述法律的规定,可以说就是单纯的走形式。更有甚的,在没有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就强行收回大家土地的,根据法律规定这些都是不合法的。    提醒大家,不论遇到的是征收土地还是收回土地使用权,都不要听对方的一面之词,要积极的、有理有据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欢迎各方转载,请务必尊重原创,标明文章原出处本文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