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争取到检察院量刑建议以下
案号:(2020)苏0303刑初150号
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未实施犯罪活动需要银行卡用于转账,仍将自己办理的一张工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该银行卡被诈骗团伙用于收取、转移诈骗犯罪所得,涉及诈骗金额共计70余万元。
案件难点:本案是检察院已确定量刑意见4到6年有期徒刑,作为辩护人如何能让法院在量刑意见以下量刑,有很大的难度,辩护人成功从案件罪名上入手,最后虽然法院没有变更罪名,但让法院采纳辩护人在3-4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最后判处三年八个月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认定:
被告人与同案犯几人明知诈骗团伙可能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仍按照上线的要求积极准备银行卡等犯罪工具,并按照上线指示寄送银行卡,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获利较少,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
最终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 并处罚金21000元。
律师辩护意见:作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在量刑上,杨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
1.杨某是从犯,杨某的行为只是出售了银行卡,为从事诈骗的人员提供了客观上的帮助,没有参与实施诈骗行为,没有与诈骗人员有过任何接触,不存在共谋,没有获利,转账到自己银行卡的钱并不知情,转入多少钱,什么时间转的,都不清楚;其提供的银行卡受害人也不是直接打到他卡上的,也是经过了两手、三收才转到他的卡上。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杨某起到的是辅助作用,情节较轻,应当减轻处罚。
2.杨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根据刑法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3.杨某愿意认罪认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从宽幅度的把握。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因此,根据杨某在本案的情节,有坦白,愿意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对杨某应当给予比较大的从宽幅度。
4.杨某系初犯、偶犯,根据刑法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5.本案罪名应是帮助网络犯罪,而不是诈骗罪。
综上,杨某系坦白、愿意认罪、认罚,又是初犯、偶犯,辩护人认为应对其减轻处罚,在三至四年有期徒刑量刑。
最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上被采纳,判处三年八个月的有期徒刑。
- 公安机关违规插手经济纠纷:你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如何界定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 刑事报案不立案怎么办?
-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社会影响以及预防与治理
- (2024)最高法法官: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与处理
- 虚开增票等涉税犯罪14罪量刑新标准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预防措施。
- 组织卖淫罪中的“犯罪所得”应否包含卖淫人员分成
- 上海市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 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规定!
- 非刑罚处罚措施
- 亲朋好友被抓走,律师给的忠告您一定用得到!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 一起成功的诈骗罪无罪辩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