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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定性辩护成功之感

发布日期:2021-06-24    作者:张贵民律师

嫌疑人母亲到律师所委托辩护,简单介绍案件,嫌疑人时超市送货工,送货款部分未交给超市,我的第一判断是嫌疑人的行为是侵占行为,但拘留通知书涉嫌罪名为诈骗罪。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明白了,所有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均为嫌疑人等送货工,送货时先垫付货款给超市、再送货收款归自己;唯有嫌疑人供述是先送货、收款后再转款给超市。在卷宗仅有的几页微信转账记录,辩护人发现嫌疑人的供述与微信记录是一致的,会见嫌疑人再次与嫌疑人确认,辩护人确认后申请调取嫌疑人的全部微信转账记录,并对卷宗所谓的48万元占有款项提出异议。调取微信记录后,占有款项金额降低到23万多元;辩护人通过对比时间、金额等,发现还有部分款项可能不属于超市货款,再次提出异议,并提供了一些证据。

审判阶段,辩护人告知法院罪定性辩护并对金额有异议,通过鉴定,金额变更为12.5万余元。庭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至嫌疑人收到客户货款,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问题是此后嫌疑人未将部分货款转给超市或老板。据此,本案不存在因错误认识而交付货物,嫌疑人仅仅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或“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货款非法占为己有”,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辩护意见被法院采信,法院刑事裁定当日,嫌疑人被释放,获得了自由。 此案历经近一年半,辩护人的辛苦工作的付出,辩护意见被法院裁定书采信。今天,嫌疑人被释放,作为其辩护人感到欣慰,随笔于此。 感谢依法依据办案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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