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构建

发布日期:2021-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摘要:破产法对个人信用的救济。倘若《个人破产法》不对个人信用进行救济。构建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价值分析。个人破产法新的立法价值在保护债务人利益上。构建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论文关键词:个人信用,个人破产,复权制度,价值,可行性


一、问题的提出

超前消费,负债消费,这几年俨然已成潮流。随着个人消费信贷规模的急剧扩大,“房奴”、“卡奴”、“车奴”的出现,和自然人越来越多地参与市场活动——市场主体的竞争、股票期货市场、银行按揭贷款等,个人的信贷负担日益加重。自我国新破产法起草以来,社会各界对“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法”的呼声越加高涨。 [1]一旦到期债务无法清偿而导致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为了尽可能地实现债权与债务人为了尽可能地有限清偿债务,便亟需获得破产法律的保护。

然而,在信用市场高速发展的今天,破产法对个人信用的救济,是我国建立法制化的市场经济体制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一次不忠,百次不容”的传统观念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国对个人信用的度量,直接影响着“经济人”间的商事交易活动。如此的思想,中国各大商业银行更是牢牢把握个人的信用记录及信用等级,决定是否给予个人贷款和贷款多少。出于对破产人不良信用的消极态度可行性,商业银行为了规避不良的贷款,绝大情况下,不予破产人借贷。这岂不是紧紧关上破产人尽快逃离困境之门?不是常说“上帝为你关上一扇门,必将会为你开启一扇窗”吗?

到目前为止,中国缺少了对个人信用的救济制度,致使诚实的债务人与债权人陷入了双方失益的困境中。在信用市场快速发展的今天,中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制度极具紧迫性与划时代性,倘若《个人破产法》不对个人信用进行救济,将失去其价值取向与市场价值——债务人无法从破产中得到真正的“重生”,便放弃主动申请破产的动力,进一步恶化了债权人的债权,严重损害商事交易的顺畅开展。因此,为诚实破产人打开“一扇窗”——建立个人破产后的个人信用复权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社会意义。在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给予债务人“再生”机会的同时,重视对个人信用的救济,才能真正在信用经济中促进个人信用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健康发展免费论文网。

二、构建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价值分析

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中提出“竞争和信用是资本集中的两个最强有力的杠杆”。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自然人越来越多地参与市场活动,倘若个人陷入债务危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不能像企业一样获得破产法律的保护,就无力从繁重的债务中解脱出来,因而建立个人破产法已是社会主义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当务之急。

在我国,随着个人信用制度的不断完善,个人信用将成为自然人的第二个身份证。一旦个人信用出现“污点”,则严重影响个人的信贷,其严重性突出表现在个人破产法的建立与实施。在债务人破产后,个人的所有财产(除了维持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的自由财产[①]外)归于零,同时受到社会各方面的歧视,生活和心理陷入更大的困境中,那如何体现个人破产法新的价值取向呢?债务人又何言“重生”呢?然而,2004年通过的新《破产法》并未如人所愿地将“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收入其中。因此,建立个人信用复权制度可行性,对破产人信用的救济,成为社会各界所共同关注的问题。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牢牢把握世界各国个人破产的立法取向,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给予破产人确实的重生机会——更好地实现个人福利的优化与促进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个人信用复权制度体现于追求个人福利的优化

1. 最小化地惩罚诚实的破产人

个人破产的原因归于三大类,一类是经营型破产,即与经营有关,或者是经营失败,或者是因其他经营活动导致负债。[2]一类是与个人消费有关,属于消费型破产(Consumerbankruptcy),即因为没有能力偿还银行的信用债务导致破产。[3]剩下的一类与因民事侵权导致无法承担法庭判决的赔偿而申请破产(这情况的出现较少)。一般情况下,除了恶意欠债者外,个人破产者是愿意甚至急于还清债务,希望尽快恢复其社会地位,重新得到社会的认可。一般而言,破产人会成为社交群体中“不受欢迎的人”,大部分人甚至被婉言拒绝参加一定的社交活动[②]。当破产人明显缺乏还债能力的时候,法律仍将其限定在人为设计的“窘境”之中,这不是有违人权吗?它既不利于破产人个人的生活发展,也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和社会的前进发展,最终致使破产人成为社会的负担。

然而,破产人没有太多可以利用的资源,商业银行对他们的贷款申请拒于门外,致使他们难以尽快清偿债务。同时,他们无法获得高薪工作,无法像以往那样参加社交活动并从中获取有价值的商务信息,他们的信用度遭到社会的怀疑。因此建立对个人信用救济的个人信用复权制度,有利于破产人重新被信用市场所接纳,让破产人尽快逃离困境,最小化地惩罚诚实的破产人。

2.最大化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个人信用复权制度建立的目的是希望诚实破产人得到信用救济后,以正常社会成员的身份被信用市场重新接纳,通过合法与诚实的经营、劳动,继续清偿债权人的剩余债权。从传统的观念来看,商事主体宣布破产后可行性,债权人所受偿的债权仅限于债务人当前有限的财产,因此债权的充分实现存在较大的风险与损失。然而个人信用复权制度在推动个人破产法前进的进程中,将打破这一局限——破产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继续清偿债权人的剩余债权,最大化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对于不经济的损害,应通过对能够最廉价地避免风险的人课定责任的方式予以制止。[4]在一种损害发生时,以最廉价地避免和预防事故(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全部清偿)发生的情况大致有三种:一是完全由债权人预防;二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预防;三是由债务人预防。在现实情况下,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债权债务上,债务人在行为上应尽到适当地关涉他人利益的注意义务,同时债权人也应对自己的利益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时,成本最低,即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同预防的成本最低,能最大化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二)个人信用复权制度体现于追求社会的健康发展

个人信用复权制度是破产人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对其破产后信用救济的一项制度,给予个人提供破产后再生的机会,从而避免个人生活陷入无法挽回的困境,是对个人福利优化的追求,更进一步地促进社会稳定健康的发展。从经济学角度看,个人信用复权制度是资源的再分配,使社会各种经济资源的占有、使用在各种利益关系下进行调节、调整,进一步解决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问题,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从社会关系角度看,人的能力在未被使用前是一种潜在力量,这种潜力的储备、发挥和再生产,既要靠自身的内驱力,又要靠社会的外推力免费论文网。而社会的外推力,表现在社交中的“共生效应”——人与人之间知识、经验和技能的相互砒砺、传授、暗示,这样的群体“激发”,将使个体的潜能成倍增长。 [5]不论是经营型破产人还是消费型破产人,他们所拥有的经营管理能力、技术、体力与脑力的潜能,都不应因生产经营资源受到严重限制,致使他们不能再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另外,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建立也体现在对“社会达尔文主义”[③]的一种平衡,对破产人的信用救济可行性,有利于缩短贫富差距,为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从法理角度看,个人信用复权制度是救济破产人因破产宣告后所遭受信用排斥的一项制度,有利于把破产惩戒的消极效应抑制在最小限度内,更好保障人权,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个人信用复权制度对社会的稳定、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构建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可行性建立在其价值取向是符合当今世界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取向(现代破产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同时保护债权人利益和保护债务人利益),是市场经济深化发展的必然产物。

(一)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符合个人破产法的价值取向

个人信用在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其作用日益突出。个人参与市场活动的成败与个人信用共存于当今市场经济中,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共同影响着个人市场的退出。当个人参与的市场活动失败,个人信用遭到极大贬损时,作为经济的个人便主动(或被动)地退出市场。一旦在此过程中,个人到期债务无法清偿而导致破产,破产人是否能成功退出市场、破产人的信用评估与个人再次参与市场活动将受到极大的限制与阻扰。此时,破产人亟需获得破产法律的救济。见图1

信用活动具有不稳定性,信用风险可能超过受信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如出现过度授信或者债务人经营失败等情况,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就可能引起破产。信用关系的存在是产生破产现象的基础,个人信用风险是引起个人破产的决定性因素,个人破产也是个人信用最为严重的风险表现形式。[6]因此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建立对个人信用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纵观世界各国所建立的自然人破产法的发展,个人破产法新的立法价值在保护债务人利益上,破产免责制度只是对债务人救济的一个制度(多是物质性层面的救济),但在信用经济越来越重要的市场经济中是严重不足的,为诚实的破产债务人提供“凤凰涅槃”的再生机会,更重要地体现于破产人再次被信用市场所接纳。

(二)个人信用复权制度建立的雄厚基础

个人信用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都是市场经济深化发展的必然产物,在此而引出的个人信用复权制度也是有着较强的实际依据,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

1.“重生”个人信用评估等级建立的依据。“重生”个人信用评估等级是建立在现有的个人信用制度中的“个人信用评估等级系统”上,为法院批准破产人申请信用复权提供重要依据。
全国性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已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估等级系统”,为商业银行与个人建立信贷关系提供重要的依据。[7]个人信用评估等级分了七个等级[④],对应的客户可享受银行的透支额度可行性,[8]这直接体现了商业银行对个人的信用度。因此,在个人破产复权制度中,对个人信用的救济是提高商业银行对破产人的信用度。而如何在个人信用评估等级中体现个人破产复权制度对个人信用的救济,必须进一步地运用数学软件与数学模型进行科学的实证分析。如在原来的个人信用评估模型中,结合数据统计,掺入一定参数加以调整:债务免责部分,债务人在破产案件终结时,全部破产债权所获清偿的比例(参数a)、全部破产债权所获清偿的部分自破产案件终结时所届满的年数(参数b);债务不能免责部分,预计债务人自破产案件终结后,能把全部破产债权清偿所需的年数(参数c)等,从而得到能反映破产人“重生”的个人信用等级的模型(当然这等级是大于或等于个人破产阶段个人信用等级,这样才能给与破产人重生的机会)。

2.商业银行已建立严格的个人信贷管理机制。中国银监会对各大银行的监管管理起着重要的作用,特别体现在对各大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防范的指导。与此同时,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加快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免费论文网。 [9]在现有的技术与管理的基础上,我国商业银行已制定了针对个人贷款申请和审批的严密、详细、可操作性强的标准程序与运行机制(如广东省把个人征信系统纳入信贷审批程序[10];各商业银行建立信贷资金计划的良性运行机制[11]等)。这些都对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建立提供坚实的基础。

此外,我国《个人破产法》目前尚未制定实施,这为个人破产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更大的创新空间;而个人信用制度逐渐被广阔的市场所接纳,这为建立个人信用复权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条件。如果我们能够抓住时机加速建立个人信用复权制度,必将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个人信用制度与个人破产法的健康发展。

四、构建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若干建议

个人信用复权制度是破产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出具个人破产审核意见,以救济破产人因破产宣告后遭受信用排斥,并赋予破产人“正常社会成员”身份,从而重新被信用市场所接纳的一项制度。

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构建应主要从以下几大方面入手:

(一)明确规定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个人信用复权制度是在个人破产法与个人破产复权制度的基础上引出,严格把握当今世界个人破产法新的价值取向,给予债务人“再生”机会。当个人破产者申请破产,在法定的破产程序结束后,可向该法院申请个人信用复权(从申请之日起到法定免责期间,该破产者的所有财产由破产管理人管理与处分)。经过法院严格审核批准,同时该破产者的个人信用等级经“重生”个人信用等级调整后符合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后可行性,可以依法得到商业银行的信贷。取得“重生”信贷后,其通过合法、诚实的经营与劳动所得的财产收入继续清偿债权人的剩余债权;达到法定年限时,其尚未清偿的债务得到免责,此时的破产者完全脱离负债的困境,债权人也更大地实现债权。

个人信用复权制度并非为债务人抽逃资金后,通过申请个人破产逃避债务而获得“擦边球”的机会,而是严格把握个人破产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坚持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见图2-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基本框架。

申请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破产人必须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并受法院的严格审核,经批准后才取得信用复权的权利。当破产人获得信用复权后,在法定的年限与规定内,其通过合法经营、劳动等所获收入直接由破产管理人管理与处分;并且其收入与支出必须定时向破产管理人汇报。一旦破产人不依规定汇报或拒绝交付财产,破产管理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法院将及时通报其欺骗或欺诈行为;商业银行也将马上冻结其账户及终止对其的贷款,并且破产人的“重生”个人信用等级也受到惩罚性的降级(后果可能导致破产人纳入商业银行的“黑名单”,永久得不到商业银行的信贷)。另外,在个人信用复权制度中,破产管理人起着重要的作用,是破产人、法院和债权人与商业银行间进行民事活动的重要纽带。一方面,破产管理人对破产人财产进行管理的同时,要合法、公平、公正地把破产人的财产分配给债权人与商业银行;另一方面,破产管理人受到法院与商业银行的严格监督,并依法规定向法院汇报。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运作最终达到了破产人与债权人、商业银行间多方权益的最优化。

个人信用复权制度在赋予破产人重生机会的同时,更严格限定破产人对个人信用复权的申请与行使,符合了社会法制化建设的要求。

(二)科学设定申请个人信用复权的条件

自然人破产制度需要建立在严密的自然人信用制度之上,良好的信誉是自然人破产免责的前提条件,而对失信者惩戒又是破产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因此构建个人信用复权制度必须科学设置申请个人信用复权的条件与程序。

一是个人信用复权制度要求破产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许可。有利于避免相当一部分破产人滥用个人信用制度,致使商业银行承担更大的风险,更多信贷的资金收不回,社会承受更重负担。

为了进一步提高法院办事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可行性,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发展,法院在受理个人破产案件中,应同时作出审核意见,该审核形式可参考会计准则中的审计意见[⑤](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12]法院在查清及登记个人申请个人破产的不同情况(如破产的原因、负债的数额、已清偿的负债数额与未清偿的负债数额等)时,作出是否批准申请个人信用复权的审核意见——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为法院受理个人申请个人信用复权作出批准与否的裁定提供重要的依据,同时也为商业银行是否给予破产人提供贷款和贷款额度与贷款利率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详细见下表1-关于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法院审核意见)


破产人所有重要资料及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能合法、真实地反映个人财产状况、信用状况、破产原因等,并依法严格遵照破产程序的规定;是法院作出批准破产人申请个人信用复权的审核意见免费论文网。


破产人存在重要资料的隐瞒或违法破产程序时,违反《个人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但不至于出具否定意见的审核意见;是法院作出“保留”批准破产人申请个人信用复权的一个审核意见。(法院的“保留”批准对商业银行给予破产人贷款的数额与利息起着重要的作用)


破产人存在重要资料的隐瞒与违反破产程序、《个人破产法》的规定,并且情形严重(如抽逃、转移债务资金或存在个人破产欺诈破产罪);是法院作出不予批准破产人申请个人信用复权的审核意见。

二是破产人“重生”的个人信用等级要求达到商业银行所许可的级别。商业银行根据破产者“重生”个人信用等级给予不同级别的贷款与对应等级的贷款利息。

三是要求诚实破产人依个人破产法的程序规定,不得存在欺诈破产罪的情形。我国企业的破产责任内容在立法上的基本格局是以《企业破产法》为主导,以《刑法》和其他相关破产法律规范为补充。《个人破产法》也理应如此,对破产人犯有的欺诈性破产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充分彰显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特点

个人信用复权制度与个人破产复权制度相比较,更具创新性、时代性和科学性地应用于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发展中。个人信用复权制度是对破产人“因破产宣告后遭受信用排斥”救济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更符合了当今信用市场的需要。其性质主要是对诚实破产人进行个人信用的救济。而个人破产复权制度是解除破产人因破产宣告所受破产程序以外的公私权力限制或资格限制,以求恢复固有权利的一项制度。[13]其性质更多的是破产人在破产后有能力清偿全部债务或在破产程序已终结达数年后,破产人既不能清偿或其他方法解免债务,也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强制和解时才允许申请复权。相比较,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申请更为“灵活”,它不限定于破产人必须清偿全部的债务或达到破产程序的年数,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获得权利。因为一定的法定程序年限,不但不利于充分体现该制度建立的价值——尽快让诚实的破产人逃离困境,以正常社会成员身份被信用市场重新接纳;而且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全部受到清偿,特别是商业银行对个人(破产人)的信贷,将直接地从不良贷款转为坏账,造成商业银行庞大的损失。另外,当破产人达到申请信用复权的法定年限并依法取得信用复权,商业银行更积极采取二次防范个人(上述的破产人)信贷风险的措施。商业银行出于规避不良贷款,自然地打破个人信用复权制度,从而无法体现个人信用复权制度建立的价值与作用。因此,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灵活”申请可行性,更具有现实意义。

(四)逐渐完善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

由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还处于立法探索的过程中与个人信用制度还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因而个人信用破产复权制度的提出在外部环境不稳定影响下,要实现其法律价值,需要其他相关制度配套为其创造稳定发展的平台。

一是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通过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能够划清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的界限,使得破产管理人能够迅速、清楚地管理破产人的财产,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破产人通过非法手段隐匿、转移财产。通过存款实名制,破产管理人可以掌握破产人的财务状况,了解破产人的资金流动情况,有利于查清破产人的个人信用状况,对破产人申请信用破产复权起着重要考察依据。

二是要制定并完善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规范使用征信数据的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工程。与2006年1月实行全国联网运行,获得资格的银行和部分信用社都可以联网查询个人的信用信息。但是这一制度应用范围还是比较狭窄,需要建立公共性的“资信信息网”。[14]进一步实现个人征信数据的普及化,为法院审核、批准破产人提出个人信用复权的申请提供重要依据免费论文网。

三是确立个人破产法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法院、债权人和破产人之间的一个平衡点,是进行破产程序的必然要求。在个人信用复权制度中,破产管理人起着重要的作用,因而明确破产管理人在个人破产过程与法定许可个人信用复权期间的责任尤为重要,如接管债务人移交的全部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一切簿册文件;保管和清理财产;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向法院提交报告等工作,充分保护债权人与商业银行的利益。

个人信用复权制度对自然人破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自然人破产制度需要建立在严密的自然人信用制度之上,良好的信誉是自然人破产免责的前提条件,也是自然人能否把握个人破产后重生的机会。个人信用破产复权制度的提出旨在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对破产人个人信用的救济,促使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能更进一步与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接轨,促进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加快破产法建设的进程,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又兼具债务人利益的立法价值取向中,真正做到给予破产人“重生”的机会。

[①]自由财产是划归破产的个人所有的,不受破产分配的那部分财产。不受破产执行的财产,仅存在于自然人被宣告破产的情况下,目的是为了破产人今后的生活提供基本的保障。

[②]社会上的一些经营协会、俱乐部规定,会员破产时其会员卡自动失效,破产人高额购买的会员卡随即变成一张废纸。

[③]社会达尔文主义,是一种弱肉强食和适者生存的思想,隐含了社会巨大的无规范性、不可测和动乱的危险性。

[④]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于99年11月正式实施龙卡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该办法规定可行性,银行将持卡人的年龄、学历、职业、收入和家庭资产等信息资料汇集起来形成14个指标体系,针对客户个人还款能力和资信状况,设立7类个人信用等级,为AAA、AA、A、BBB、BB、B、C七个等级,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享受的透支额度不同。凡经评估等级达到C级以上的客户,都可以在办龙卡时不提供担保。

[⑤] 审计人员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是否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就审计结果和审计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评价审计结论,作出审计意见。

[注释]

[①]本文系广东金融学院2010年度大学生创新实践资助项目“个人信用复权制度的构建”,项目编号CX2010009,指导老师:张长龙副教授

[②]卢子铭,1989年出生,女,汉族,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准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

[③]谢皓至,1989年出生,女,汉族,广东金融学院劳动经济与人力资源管理系,准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人力资源


[主要参考文献]
[1]政协委员递交提案建议尽快制订个人破产法.[EB/OL] //www.chinanews.com.cn/cj/lcfa/news/2009/03-04/1588162.shtml.2009-03- 04/2010-03-02.
[2]陈建萍,孟军.个人破产人的重生_新加坡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启示[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69-70.
[3]Wenli Lia,Pierre-DanielSarteb,U.S.Consumer Bankruptcy choice:The importance of general equilibrium effects[J].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2006(53):614.
[4][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M].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1996:225.
[5]孟凡仲.”共生效应”与人才成长现代交际[J].现代社会,1996(9):26-27.
[6]陈育,赵海程,姚艳.个人信用与个人破产制度法律关系的分析—兼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意义[J].财经科学,2009(257):3-4.
[7]全国联网的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介绍.[EB/OL] //pbc.wuxi.gov.cn/jrfw/zxgl/420937.shtml. 2009-10-23/2010-02-23.
[8]个人与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三).[EB/OL]//www.ccn86.com.2005-02-04/2010-02-25.
[9]王迪.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问题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09(23):38.
[10]广东:个人征信系统纳入信贷审批程序.[EB/OL]//www.gd.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6-06/18/content_7288178.htm.2006-06-18/2010-03-03.
[11]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制度是怎样的,如何努力完善.[EB/OL] //www.chinalawedu.com/news/15700/169/2006/7/xi9974163852172760027920-0.htm.2006-07-27/2010-03-18.
[12]肖振东.审计学.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1):266-274.
[13]齐树洁.破产法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1):503-528.
[14]法律教育网.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制度是怎样的,如何努力完善.//www.chinalawedu.com/news/15700/169/2006/7/xi9974163852172760027920-0.htm.2006-07-27/2010-05-03.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