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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行为的经济学分析_需求层次

发布日期:2021-08-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摘要:人基本的效用动机导致酒后驾驶行为,违法成本的低廉又促使酒后驾驶的发生。机动车驾驶者受到需求层次、道德等条件的限制。酒后驾驶行为能否发生取决于驾驶者对预期收益和违法成本的评估,通过博弈模型分析可得到博弈双方的最优策略,从而为政府治理酒后驾驶行为提供理论依据。
论文关键词:酒后驾驶,需求层次,约束条件,混合纳什均衡,建议

酒后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近年来,我国每年因酒后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近万起,造成的死亡人数也占交通事故总死亡人数较大比例。仅2009年1月至8月,全国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3920起,死亡1708人;酒后驾驶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0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事故4起。酒后驾驶行为成为政府严厉制裁的重点,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试图从经济学角度,分析酒后驾驶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1酒后驾驶成因的经济学分析

许多人,包括许多机动车驾驶者都认为选择酒后驾驶行为完全是在醉酒情况下无意识作出的决定,而事实上,机动车驾驶者在做出饮酒决定前,就为自己是否酒后驾驶做出了最优选择。所以,笔者认为酒后驾驶的决策完全是一种理性行为,机动车驾驶者符合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这为对其进行经济学分析提供了前提条件。

1.1人对效用的追求导致酒后驾驶

机动车驾驶者之所以选择自己驾车而非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目的在于获得由于多占用公共交通资源而产生的收益,这种收益表现为:便捷、舒适,可称为“便捷性”收益。关于饮酒,中国传统文化中有“无酒不成欢”之说,市民习俗中也讲究“喝倒了才算义气”。机动车驾驶者饮酒,也是为了获得精神上的愉悦。更重要的是,在几乎所有情况下,饮酒能够为饮酒者带来潜在的后续经济利益。比如应酬招待客户时,如果不喝酒就可能会损失一笔业务!“便捷性”收益促使行为人自己驾车,精神上的愉悦和后续的经济利益又使驾驶者产生饮酒的欲望,这些共同导致行为人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

1.2违法成本的低廉促使酒后驾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分别给予罚款、暂扣驾驶证的处罚,最高给予2000元罚款、行政拘留的处罚。违法者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显然比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要小得多。我国的刑法理念与西方不同,国外的处罚是以行为犯为主,对即使没造成危害结果的酒后驾驶行为也定罪处罚;但中国的刑罚处罚是以结果犯为主,即以犯罪造成损害为衡量标准,这样有利于缩小打击面,但不利于刑法预防犯罪功能的发挥,并且也进一步降低了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

1.3执法成本的高昂导致查处概率不高

交管部门的管理手段主要依赖于路面查纠和处罚,普遍存在集中整治多、长效管理少的现象,无法实现对酒后驾驶的动态监管。交警在执勤中发现驾驶人有酒后驾驶嫌疑的,经多次检测并经驾驶人确认无误后,才能依法给予处罚。执法程序过于繁琐,加之检测仪器价格昂贵,基层实际配备数量不足,致使执法人员积极性不高,制约了管理效能发挥,造成查处酒后驾驶的概率不高,酒后驾驶者付出违法成本的概率较低。

2酒后驾驶行为的限制条件

酒后驾驶是行为人有意识的选择,是行为人权衡利弊得失,努力追求效用最大化的结果。酒后驾驶受到多种条件的制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需求层次的激励

马斯洛认为人的需求具有层次性,分为生理、安全、感情、尊重、自我实现的需要。只有排在前面的那些需要得到满足后,后面的需要才显出其激励作用。所以,依次而论,若是生理、安全等需要没有得到满足,便不会产生驾驶及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只有当行为人的低级层次需求得到满足后,才会追求“便捷性”和心理愉悦及后续的潜在经济利益。这也就解释了酒驾行为人多属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生活”体面的人群的原因。

2.2道德及自律的约束

道德观念的强弱和自律能力的大小,对于行为人的决策起到很强的影响。在物质条件既定的情况下,道德观念强的人,往往能够更清醒地认识到不良行为的危害。自律能力的大小,反映出了人对欲望的支配程度,善于自律的人,通常不易产生不良行为。

2.3被查处受到处罚的风险

机动车驾驶者理性地评判酒后驾驶的风险,并做出选择。若酒后驾驶被查处的概率很大,并且受到法律的处罚较为严厉,行为人会认为风险过大,从而减少或放弃选择酒后驾驶。

3酒后驾驶行为的博弈分析

机动车驾驶者是否选择酒后驾驶,关键在于驾驶者突破条件约束所耗费的成本及预期收益。当机动车驾驶者认定酒后驾驶带来的预期收益高于突破交通规则所付出的成本时,就会铤而走险选择酒后驾驶行为。我们可以通过模型来说明机动车驾驶者和公安机关之间的博弈。

3.1博弈模型的建立

(1)公安机关A和机动车驾驶者B,且双方都是理性的经济人(公安机关作为政府组成机构其目的是追求社会效用的最大化;机动车驾驶者追求“便捷性收益及后续经济利益)。

(2)机动车驾驶者有酒后驾驶(酒驾)和不酒后驾驶(不酒驾)两种选择,公安机关有查处和不查处两种策略。

(3)驾驶者在遵章守法情况下,能够获得多占有公共交通资源(相较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而言)产生的“便捷性”收益E;抛开约束条件,而选择酒后驾驶得到的心理满足效用和潜在后续经济利益为F,导致社会损失为S;酒后驾驶者被查处后,正常收益E将不复存在,并受到处罚导致罚没损失W和名誉、自由剥夺等损失M。
4治理酒后驾驶的建议

从机动车驾驶者和公安机关之间的博弈模型分析中我们可以得知:当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驶的概率p>F/(E+F+W+M)时,机动车驾驶者的最优策略是不酒驾。当驾驶者酒后驾驶的概率q>C/H时,公安机关的最优策略是查处。所以,对于一个确定的p,若F/(E+F+W+M)越小,则驾驶者选择不酒驾的可能性越大;对于一个确定的q,若C/H越大,则公安机关越有可能选择查处。因此,为了更好地治理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4.1降低驾驶者饮酒带来的收益

如前文所述,酒后驾驶带来的效用收益主要有“便捷性”收益、心理满足感及后续经济利益。降低驾驶者饮酒带来的收益成为治理酒后驾驶的重要环节。一要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合理构建公交体系、道路网络,改善乘车环境,逐步缩小“公共乘车”与“自行驾驶”在“便捷性”“舒适性”上的差距,以此引导人们(尤其是在不便于驾驶的情况下)选择公共交通出行;二是大力弘扬新型社会文明,提倡和谐的交往氛围和接待方式,去除传统酒文化中不合现代理念的糟粕,改掉“劝酒”乃至“逼酒”的恶习,使“是否饮酒、酒量多少”不再成为人们尊重与否或感情深浅、关系好坏的标准,从而降低饮酒者的心理满足感;三是广泛倡导现代商务礼仪,把“酒量”与“质量”、“酒品”与“人品”“酒场”与“市场”区别开来,使酒不再与后续的经济利益挂钩,降低其“潜在”效用。

4.2提高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

违法成本的提高将使机动车驾驶者酒后驾驶的纯收益降低,提高违法成本一是加大机动车驾驶者酒后驾驶的法律责任及处罚力度,即增大(W+M);首次发现酒后驾驶的给予暂扣驾驶证、罚款等处罚,延长扣留期、提高罚款额度。第二次则给予拘留或吊销驾照的处罚;对发生过酒后驾驶行为的人员应纳入黑名单实施时时掌控;也可将相关人员及车辆牌号在媒体上进行通报,引发群众道德谴责。二是建立经济责任联动机制。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与车辆保险费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或降低事故赔付额度;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在申请贷款时扣除优惠条件。三是知情劝酒者的承担连带的经济责任。

4.3提高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驶概率

一是科学组织人力物力,组织检查分队定点或流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区域、重点时间、重点人员的监控。二是坚持科技强警。基层交警大队、中队应普遍配备酒精测试仪,方便执勤民警上岗携带、使用。提高仪器检测水平,能够显示饮酒种类、数量或时间,使得违法者心服口服。三是简化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如赋予公安机关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对拒检人员以妨碍公务论处等。

参考文献
1 高鸿业 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 周三多、陈传明、鲁明泓 管理学——原理与方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4 汪昌铁,遏制酒后驾车违法行为应做到标本兼治[J] 道路交通管理08/2007
5 徐伟,酒后驾车行为严查之下仍时有发生,专家热议是否增设危险驾驶罪 法制网-法制日报//news.QQ.com 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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