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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对于软件的最终用户划分为四个类别【侵犯著作权罪】

发布日期:2021-11-04    作者:黄雪芬律师

著作权对于软件的最终用户划分为四个类别
【侵犯著作权罪】


【案件简述】

原告微软公司诉称:原告开发完成了MicrosoftServer(微软服务器)系列操作系统计算机软件,包括但不限于MicrosoftWindowsServer2003EnterpriseEdition(微软视窗服务器2003企业版)、MicrosoftSQLServer2008Enterprise(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8企业版)等,其就前述系列计算机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亦受中国法律保护。被告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世界级管理软件提供商。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上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上述微软视窗系列计算机软件。为此,原告曾专门与被告进行协商,希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被告拒绝正版化采购并继续侵权。据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安装并使用原告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立即停止其未经许可复制、安装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MicrosoftServer(微软服务器)系列计算机软件,包括MicrosoftWindowsServer(微软视窗服务器)系列软件,MicrosoftSQLServer(微软数据库服务器)系列软件的行为,并删除或销毁被告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或含有侵权复制件的载体;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49,07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0元;4、被告在《人民日报》中缝之外的版面上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以考虑到被告系国内领先的管理软件提供商、一旦删除涉案软件将可能影响其向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为由,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另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361,539元。
经审理查明:

一、涉案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情况

2003年10月2日,原告就MicrosoftWindowsServer2003EnterpriseEdition(微软视窗服务器2003企业版)计算机软件向美国版权局申请版权注册登记,注册号为TX5-811-026。版权登记证书上登记的作品完成年份为2003年,并于2003年4月24日在美国首次出版,版权所有人显示为原告。
2008年3月18日,原告就WindowsServer2008Enterprise(微软视窗服务器2008企业版)计算机软件向美国版权局申请版权注册登记,注册号为TX6-880-740。版权登记证书上登记的作品完成年份为2008年,并于2008年2月27日在美国首次出版,版权所有人显示为原告。
2006年12月12日,原告就MicrosoftSQLServer2005EnterpriseEdition(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5企业版)计算机软件向美国版权局申请版权注册登记,注册号为TX6-486-660。版权登记证书上登记的作品完成年份为2005年,并于2005年10月26日在美国首次出版,版权申请人显示为原告。
2008年10月17日,原告就MicrosoftSQLServer2008Enterprise(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8企业版)计算机软件向美国版权局申请版权注册登记,注册号为TX6-881-816。版权登记证书上登记的作品完成年份为2008年,并于2008年8月8日在美国首次出版,版权申请人显示为原告。
2012年6月7日,原告就MicrosoftSQLServer2012Enterprise(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12企业版)计算机软件向美国版权局申请版权注册登记,注册号为TX7-550-556。版权登记证书上登记的作品完成年份为2012年,并于2012年4月1日在美国首次出版,版权申请人显示为原告。

二、诉前证据保全情况

2014年3月10日,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申请后至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XXX弄XXX号楼5-7层的被告经营场所进行诉前证据保全。鉴于此次证据保全涉及的数字化设备现场勘查与电子证据保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本院同时邀请三名技术专家(各带一名助手)协助参与保全。现场勘查及证据保全之时,本院工作人员以及被告指派的相关人员均在场。在证据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次对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等数字化设备以粘贴编号标签的方式进行清点,同时鉴于被告经营规模较大,经营场所内计算机数量较多,故主要以抽查方式对计算机等数字化设备上是否存在安装使用微软系列软件的情况予以客观记录,相应检查结果通过截屏拍照、制作计算机清点表和抽查情况表以及证据保全笔录方式进行固定,并经被告指派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经现场清点,被告经营场所内共有365台计算机、26台服务器。清点后,本院抽查了其中47台计算机,检查了5层机房内的全部23台服务器,并抽查了7层机房3台服务器主机中的1台。抽查结果显示,其中1台服务器中配置有6个虚拟机,4个虚拟机上安装了MicrosoftWindowsServer2003EnterpriseEdition(微软视窗服务器2003企业版),3台(其中两台为虚拟机)安装了MicrosoftWindowsServer2003R2EnterpriseEdition(微软视窗服务器2003R2企业版),1台安装了WindowsServer2008R2Standard(微软视窗服务器2008R2标准版),5台安装了WindowsServer2008R2Enterprise(微软视窗服务器2008R2企业版),2台安装了MicrosoftSQLServer2005DeveloperEdition(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5开发版),6台安装了MicrosoftSQLServer2008(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8,其中4台未显示版本,1台显示为标准版,1台显示为开发版),8台安装了MicrosoftSQLServer2008R2(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8R2,其中4台未显示版本,3台显示企业版,1台显示简版),2台安装了MicrosoftSQLServer2012(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12,均未显示版本)。
另外,被检查的服务器中有1台作为AD域控服务器,该台服务器显示被告内部域内共有3219个电脑对象。

三、被告及其购买微软系列软件的情况

被告博科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注册资本9000万元,下设办公室、人力资源、财务、审计、销售、市场、开发等部门,并有多家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涉及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网络结构的设计,计算机设备的安装、调试、维护等。
2013年5月,被告博科公司被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等六部门认定为2011-2012年度上海市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同年12月,被告博科公司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五部门认定为2013-2014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被告为证明其购买了微软系列软件,提供了自2007年至2012年期间的相关票据或合同。相关票据或合同显示,被告主张其采购的微软软件具体型号及数量情况如下:1套单价为3,600元(含税,以下发票金额均为含税价格)的小型商用服务器2003中文版(SBS2003Cal中),2套总价为8,500元的微软视窗服务器2008中文标准版(COEM版),1套单价为9,030元的小型商用服务器2003中文白金版(SBS2003Premium中文),1套单价为21,500元的微软视窗服务器2003企业版,1套单价为7,600元的微软视窗服务器2003(中文5用户COEM版),1套单价为12,700元的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5,2套总价为7,660元的微软视窗服务器2008R2简体中文版,1套单价为8,000元的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8R2标准版(中文5用户),4套总价为19,200元微软视窗服务器2008R2中文标准版,1套单价为1,500元惠普微软视窗服务器2008中文标准版,2套总价为7,000元的戴尔微软视窗服务器2008R2中文企业版,2套总价为34,000元的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8R2企业版(嵌入式许可),以及12套随戴尔服务器一同购买的微软视窗服务器2008R2标准版(COEM版)。此外,另有1张发票仅显示规格为“SQL”。
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获得了2套MicrosoftWindowsServer2003EnterpriseEdition(微软视窗服务器2003企业版)以及4套WindowsServer2008R2(微软视窗服务器2008R2)软件的授权许可,因此放弃要求被告对该6套软件的安装使用作出赔偿,对显示被告购买其余软件情况的票据,因票据记载的软件版本与证据保全时查到的安装使用的软件版本并不一致,且原告数据库中无相应授权记录,故不认可被告对安装于所检查计算机上的除前述6套软件以外的其余软件,已获得了相应授权。
另外,被告表示其一直是MSDN(MicrosoftDeveloperNetwork,微软开发人员网络)订阅的用户,且持续支付费用,为此提供了2002年至2014年期间共计订购1套MSDN许可证的相关发票、合同以及微软开放式许可协议等书面凭证,并认为根据《MicrosoftVisualStudio2012和MSDN授权白皮书》,其作为MSDN订阅的用户有权在任意数量的设备上安装和使用MSDN软件,包括涉案的微软视窗服务器以及数据库服务器系列软件。

四、微软视窗服务器及微软数据库服务器各版本软件的销售价格情况

上海东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开具给上海顶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中显示MicrosoftWindowsServer2003EnterpriseEdition(微软视窗服务器2003企业版)的单价为20,756元;
上海东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开具给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中显示MicrosoftWindowsServer2003R2EnterpriseEdition(微软视窗服务器2003R2企业版)的单价为20,520元;
上海东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开具给杭州普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中显示WindowsServer2008Enterprise(微软视窗服务器2008企业版)的单价为18,357元;
上海东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开具给上海兴百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中显示WindowsServer2008R2(微软视窗服务器2008R2标准版)的单价为6,000元;
上海东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开具给上海东方宽频传播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中显示MicrosoftSQLServer2005EnterpriseEdition(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5企业版)的单价为225,548元;
上海东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开具给杭州普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中显示MicrosoftSQLServer2008Enterprise(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8企业版)的单价为186,174元;
上海东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开具给上海浪潮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中显示MicrosoftSQLServer2008R2Enterprise(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8R2企业版)的单价分别为100,000元、100,000元、43,980元。原告称三张增值税发票实为购买一套该软件所开具,并出具一份金额为243,980元的上海支付结算综合业务系统专用凭证为证;
另外,原告官方网站上有上海东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原上海东吉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介绍,网页内容显示其为原告合作伙伴。
关于MicrosoftSQLServer2012Enterprise(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12企业版)的单价,原告因无法查明市场价格,故庭审中提出以MicrosoftSQLServer2008Enterprise(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8企业版)价格为参考。
五、《MicrosoftVisualStudio2012和MSDN授权白皮书》的相关内容
2013年1月,原告发布了《MicrosoftVisualStudio2012和MSDN授权白皮书》(下称《MSDN授权白皮书》),该白皮书主要内容为:
1、“VisualStudio2012许可概述”章节中“用户许可”标题下载明:“为用户授权的主要方式就是为参与软件开发项目的每位用户购买适当级别的MSDN订阅。MSDN订阅中包含的软件、服务和支持随订阅级别不同而异……MSDN订阅者在订阅的级别有效期内可以下载安装和运行VisualStudio和其他MSDN订阅的Microsoft软件。MSDN订阅选项包括:VisualStudioUltimatewithMSDN、VisualStudioPremiumwithMSDN……”;
2、“用户许可”章节中(1)“针对程序设计、开发、测试和演示进行的授权”标题下载明:“所有MSDN订阅和VisualStudioProfessional都基于用户使用人数进行授权。被授权用户都可以出于设计、开发、测试和演示应用程序的目的在多个设备上安装和使用软件。……在这些设备上使用软件的其他人员都必须拥有许可证”;(2)“拥有不同许可证的用户可以运行相同的软件”标题下载明:“开发团队中每一位可能会使用(安装、配置或访问)软件的成员都必须拥有自己的MSDN订阅。如果每个人都有一个MSDN订阅,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可以使用相同的软件。示例1:开发团队包括6名软件开发人员、1名架构师/开发人员和3名测试人员。该团队将构建一个基于Web的内部会计系统,希望使用MSDN软件来建立一个运行WindowsServer2012和MicrosoftSQLServer2012的测试环境。如果所有10名团队成员都需要访问开发或测试环境,那么每位成员都需要MSDN订阅”;(3)“软件可以在哪里安装和运行”标题下载明:“任何授权用户都可以在任意数量的设备上安装和使用MSDN软件。软件可以在工作场所、家里、学校或客户办公室等任何地方的设备上安装和使用,也可以在第三方托管的专用硬件上安装和使用。但是,软件的使用授权不包括第三方共享服务器(‘云’环境)或生产环境。……示例:拥有MSDN订阅的开发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使用MSDN软件,但偶尔也需要在家使用其他计算机进行工作,从MSDN许可证的角度看,使用公司的PC和家里的PC没有区别,家里的PC只是授权开发人员使用MSDN软件的另一台机器。但是,在开发人员家中的PC上运行MSDN软件的限制与工作环境中是一样的:安装在家里PC上的MSDN软件只能用于设计、开发和测试目的;其他用户只有具有相应的MSDN订阅才能使用这些软件”;
3、“其他指南”章节中(1)“‘开发人员电脑’上的Windows何时需要单独的授权”标题下载明:“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混合使用(程序的设计、开发、测试和演示,MSDN订阅许可允许的用途)和其他一些用途,主要PC(或一组PC)使用的Windows必须与MSDN分开进行授权。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软件,例如编写电子邮件,玩游戏或编辑文档都是其他使用方式,这些都是MSDN订阅许可不允许的。当存在混合使用时,通常基础操作系统必须通过购买Windows的常规副本(例如随新的OEMPC提供的副本)进行授权”;(2)“虚拟环境何时需要单独的授权”标题下载明:“如果运行一个或多个虚拟机的物理计算机完全用于开发和测试,那么物理主机系统使用的操作系统可以是MSDN软件。但是,如果物理计算机或者该物理系统上的任何VM用于其他目的,那么VM中的操作系统的物理主机的操作系统必须分别收取。系统上使用的其他软件也是如此——例如,作为MSDN软件获取的MicrosoftSQLServer只能用于设计、开发、测试和演示您的应用程序”;(3)“产品密钥和安装软件”标题下载明:“MSDN订阅者可以使用任何安装软件,只要该软件来自经过授权的来源(例如MSDN订户下载、批量许可服务中心(VolumeLicenseServiceCenter)或官方的MicrosoftDVD)且软件产品报刊在用户MSDN订阅之内”;(4)“软件激活”标题下载明:“许多通过MSDN获得的软件产品都需要激活,这是一个通过连接在线Microsoft服务器来验证所安装软件是否为正版Microsoft软件(并且是未损坏的副本)的过程。激活发生在输入产品密钥并完成对所安装产品的验证之后。注意不要混淆激活和授权;激活无法确定是否授权您使用产品(例如通过MSDN订阅提供的Windows8),或者您是否正在以许可证允许的方式使用软件(例如使用Windows8开发应用程序)”。
另外,原告官网上载有标题为《MSDN订阅软件使用权限》的文字介绍,其主要内容为:“MSDN订阅按用户授权。允许一人在其任意数量的设备上使用该软件设计、开发、测试或演示自己的程序”;“MSDN订阅仅向个人提供,不提供‘团队’订阅,也不可以共享订阅权益。您应根据软件开发团队中每个人需要使用的软件以及所需要的支持权益为他们选择正确的MSDN订阅。请记住,安装软件的团队成员(如为测试实验室安装软件的IT专业人员)也需要MSDN订阅”;“许多MSDN订户一机多用,既用它来设计、开发、测试和演示程序(MSDN订阅许可证允许的用途),还用它来完成其他工作。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例如处理电子邮件、玩游戏或编辑文档)均不包含在MSDN订阅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在这种情况下,基本操作系统通常还必须通过购买正版windows(如新OEMPC附带的版本)获得许可。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并提供了相关发票。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版权注册证书、律师费发票、公证书、授权白皮书、本院制作的诉前证据保全笔录、现场清点及抽查情况记录等证据为证。
鉴于被告对涉案软件著作权权属并无异议,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安装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享有的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二、侵权成立时,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品著作权属于作者,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供了MicrosoftWindowsServer2003EnterpriseEdition(微软视窗服务器2003企业版)、WindowsServer2008Enterprise(微软视窗服务器2008企业版)、MicrosoftSQLServer2005EnterpriseEdition(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5企业版)、MicrosoftSQLServer2008Enterprise(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08企业版)、MicrosoftSQLServer2012Enterprise(微软数据库服务器2012企业版)等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登记证明,可以证明原告系该等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对此亦予以认可。此外,原告系美国企业,涉案软件为境外版权作品,中国和美国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依照该公约及《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微软公司对前述计算机软件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

一、被告安装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享有的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害

(一)被告安装使用的涉案计算机软件是否具有合法授权
被告认为,首先,根据MSDN授权的相关规定,其作为有效的MSDN订阅用户,有权在其经营场所下载、安装和使用包括涉案软件在内的多款计算机软件,其次,被告亦购买过一定数量的涉案软件授权,故被告对其安装使用的涉案软件享有合法授权。对此,原告则认为,第一、证据保全时现场查到的计算机中安装的涉案软件的具体版本与被告购买的软件版本并不匹配,且无法从原告相应数据库中查到被告对涉案软件的安装使用具有相应授权记录,故被告对涉案软件的安装使用并没有获得授权许可;第二、被告仅购买了一套MSDN订阅许可,根据MSDN订阅使用权限的相关规定,仅允许被告中的一人在其任意数量的设备上使用,且限于设计、开发、测试或演示等用途,因而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的多台计算机上安装有涉案软件显然已超出了其所获授权许可的数量。综上,被告安装使用的涉案计算机软件不具有合法授权。
本院认为,一、当事人应当对其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现被告辩称抽查的计算机上安装的涉案软件均是通过MSDN订阅下载,经本院释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该项事实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被告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二、退一步讲,即使抽查的计算机上安装的涉案软件均源于MSDN订阅,但根据双方均援引的《MSDN授权白皮书》中的相关内容,“为用户授权的主要方式就是为参与软件开发项目的每位用户购买适当级别的MSDN订阅”、“所有MSDN订阅……都基于用户使用人数进行授权”、“开发团队中每一位可能会使用软件的成员都必须拥有自己的MSDN订阅”等条款表述可知,MSDN订阅应按实际使用人数分别购买授权,换言之,被告应当为其参与软件开发的每一位可能会使用涉案软件的员工购买MSDN订阅授权。现被告仅购买了一套MSDN订阅许可,即仅被告的一名工作人员有权通过MSDN订阅下载并使用涉案软件,与被告实际的经营规模、人员数量及涉案软件安装的检查结果并不相符,显然已超出了其所获授权许可的数量。三、鉴于被告提供的购买涉案软件的凭证中,部分因具体版本与实际安装于检查的计算机中的软件版本并不相符,另外即使凭证中显示的软件版本与实际安装的软件版本一致,但被告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检查的计算机中安装的软件系源于其所购买的正版授权。综上,对被告提出的其对涉案软件的安装使用具有合法授权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认可。
(二)被告安装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被告认为,其安装使用涉案软件是为了学习和研究该等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因而其对涉案软件的使用并非用于商业目的,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其对涉案软件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原告则认为,被告并非学校和科研机构,其对涉案软件的使用亦并非用于课堂教学和科研,被告作为一家从事经营活动且以营利为目的的软件公司,显然不属于合理使用。
本院认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的限制,即对安装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豁免,应限定于以学习和研究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家企业管理类软件提供商,其安装使用涉案软件,显然不是为了学习和研究涉案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而是运用包括涉案软件在内的各种软件以支持设备运行,开展经营活动,系商业性地对涉案软件进行功能性使用,因而被告安装使用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综上,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计算机上安装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享有的涉案软件著作权的侵害。
二、侵权成立时,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使用其作品等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审理中,原告考虑到使用被告软件用户的利益,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删除涉案软件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外,鉴于被告并未侵犯原告涉案软件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主张以被告安装的侵权软件数量与对应正版软件售价的乘积作为计算赔偿额的依据。关于软件安装数量,原告主张对采用抽查方式进行证据保全的房间或部门,根据抽查到的安装有侵权软件计算机的数量占抽查房间或部门计算机总数之比例对侵权软件的安装数量进行推算,其余则按实际查到的安装数量为准。对此,被告对实际查到的软件安装数量没有异议,但对原告采用的推算方式不予认可,并且提出应按其购买相关微软软件的凭证所显示的金额为准。
本院认为,由于查到的被告安装使用微软服务器系列软件中存在未显示具体版本的情况,且部分涉案软件并无与之对应版本软件的市场销售价格,加之同款软件因销售渠道不同亦存在一定价格区间,因而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被告的非法所得的具体数额均难以准确计算。鉴于前述情况,故本院综合考虑诉请证据保全情况、涉案软件的价值及其知名度、涉案软件的市场售价、推算的合理性、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情节、侵权后果及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如果综合在案证据以及上述因素可以确定原告的经济损失以及被告的非法所得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
本案中,被告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9000万元,内设多个部门且下设多家分支机构,仅证据保全时其经营场所内计算机的数量就达365台,可见其经营规模较大。作为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不仅应有着更高的软件版权意识,且更应尊重他人的软件版权,然而在诉前,部分被抽查的计算机上有在证据保全当日删除微软系列软件的记录,诉中,被告仍坚称其行为未构成侵权,且根据检查结果显示,被告使用涉案软件亦达一定数量,因此,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及后果均较为严重。同时,鉴于原告提供了其授权经销商对外销售涉案软件相关版本价格的证据,故该等售价可以作为涉案软件正版销售价格的依据,虽然被告亦提供了相关软件的销售价格,但本院注意到被告所提供的价格依据多为随硬件一起发售的COEM版本,通常情况下,较之正常授权价格,该等价格更低,故被告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否定原告授权经销商对外销售涉案软件的价格,因而该等售价可以作为本案确定赔偿数额的参考依据。另外,关于被告提出原告主张按推算方式计算赔偿存在不合理性的意见,本院将综合考量涉案软件性质、用途、使用对象以及抽查部门或房间分布等因素予以认定。综上,具体赔偿数额由本院综合对本案证据及各种酌定因素的分析考量,按照被告使用涉案软件应当支付的最低许可费用并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合理确定。
关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用,鉴于律师费用已实际发生,且较代理律师在案件中的付出并无明显不当,故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解析】
由于计算机软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著作权法在保护计算机软件时无法回避最终用户未经授权使用软件的问题。
由于最终用户大致可分为个人用户、公益单位、政府部门和营利单位四类,在对软件的使用目的上存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之分,主观上也区分为善意和恶意,加之著作权法上“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那么对于软件最终用户未经授权使用软件、从而侵害了软件权利人的复制权时究竟是不加区分的追究所有类型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还是有选择的对待,甚或是完全豁免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学界分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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