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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制定统一的保安处分法

发布日期:2003-11-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任何制度的出现都有它特殊的历史背景,当然也应当有其特定的适用期限。收容遣送制度原来是新兴政权建立之初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济和福利措施,适用范围十分有限而且特定,在当时情况下,对社会稳定和特定人群的救济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变异,收容遣送制度逐步由福利救济制度转变为服务于公共秩序和利益的惩罚制裁制度。从很多地方的法规中我们都不难发现,所谓的福利救济措施变异为管理制裁措施已经是不争的事实,甚至得到了法规的认可,从而为这种制度的滥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收容遣送的对象也由流浪乞讨人员转变为城市“三无人员”。而在实际执行中,收容的范围一再扩大。

  现行的收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该制度缺乏合法依据,直接违反了《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其适用范围被无限制扩大,完全背离了制度建立的初衷;而且缺乏民主、科学的法律程序,造成该制度被不断滥用。为此,我们应当加紧对该制度进行法治化改造。首先,应当制定一部将收容遣送、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和收容治疗合为一体的《保安处分法》;其次,严格限制收容的范围,根据不同的收容对象规定各自的最长期限和方式;再次,将收容场所特定化,不必一律都弄到收容遣送站,可采取多个部门、多个场所收容的方式。如对未成年人可采用学校式、家庭式,对精神病人可由治疗单位收容等;最后,在程序上,当务之急是改造现行的行政机关一家说了算的程序,引入正当合理的司法程序,并尽快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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