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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上签约平台“签订”的借款合同,不一定成立、有效

发布日期:2022-03-01    作者:李大贺律师

某贷款银行、保险公司与某借款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贷款银行、保险公司主张:“本案借款合同属于电子合同,通过某线上签约平台,由贷款银行、保险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因此合同成立、有效。”那么,在线上签约平台“签订”的借款合同,就一定成立、有效吗?
首先,涉案线上签约平台的《服务协议》第1条“声明与承诺”第3款、第9条“责任范围及责任限制”第3款、第5条“服务规则”第6至7款就已经明确:“您在使用本平台服务时,应自行判断对方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确定他提供的信息和他本人对应,并自行决定是否与对方进行签约交易等,且您应自行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风险。本平台不承担因对方身份确认失误而造成的损失。”“本公司用户信息是由用户本人自行提供的,本公司无法保证该信息之准确、及时和完整,您应对您的判断承担全部责任。”“您应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完善您的身份信息以最终达到实名, 否则您可能会受到部分功能限制。”“因实名和意愿性校验无效而导致签订的数据电文等法律文件被认定无效的,相关的法律责任概与本公司无关。”可见,涉案线上签约平台不能保证签约各方主体身份具有真实性,并不能保证借款合同当中载明的借款人主体身份与某借款人存在直接关联,且不能保证线上签约行为与某借款人的行为存在直接关联,不符合签约所要求的真实、有效意思表示的要求。
其次,涉案线上签约平台的《服务协议》第9条“责任范围及责任限制”第3款载明:“本公司不对交易标的及本服务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本服务符合您的需求;2、本服务不受干扰、及时提供或免于出错;3、您经由本服务购买或取得之任何产品、服务、资讯或其他资料符合您的期望。可见,某线上签约平台不能保证借款合同内容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不符合合同成立、有效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以及内容真实、完整、合法的要求。”

因此,在线上签约平台“签订”的借款合同,不一定成立、有效。探究在线上签约平台“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真实、有效的问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考虑如下因素来进行具体的分析评判:
1. 生成、存储或者传输借款合同方法的可靠性;
2. 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 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 是否能够识别电子合同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时间;
5. 电子签名是否真实、可靠。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咨询意见的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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