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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22-05-14    作者:方燕律师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或双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邵某、姚某于2012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自2013年12月始,邵某、姚某分居至今。2015年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至法院要求与姚某离婚。
甘泉路房屋于2012年3月购买,当时总价为61万余元,首付33万余元由姚某父母出资,余款由邵某作为主贷人按揭贷款,目前甘泉路房屋剩余贷款本金为24万余元。甘泉路房屋购买时,产证仅登记在邵某一人名下,婚后加上了姚某的名字,现甘泉路房屋权利为邵某、姚某共同共有。
一审庭审中,经鉴定机构估价,甘泉路房屋市场价为94万元。
原告邵某主张,甘泉路房屋由邵某出资4.8万元进行了装修,要求房屋归邵某所有,在扣除装修费等费用后,邵某给付姚某房屋折价款。
被告姚某主张,当初购买甘泉路房屋时,为了避税,故房屋产证上只写邵某名字,但房屋首付系姚某父母出资,姚某要求房屋归姚某所有,在扣除出资部分及剩余贷款后,姚某给付邵某折价款。
一审法院认为,甘泉路房屋以共同共有的产权形式登记在邵某、姚某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处分时,当考虑房屋的归属及折价款的份额,由于甘泉路房屋主贷人为邵某,为了不改变系争房屋相关合同所形成的既有的权利义务,不损害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在邵某、姚某离婚后,甘泉路房屋归邵某所有较妥,邵某应给付姚某房屋折价款,邵某所称要求扣除装修款,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况且,即使存在装修事实,随着离婚后房屋归邵某所有,实际利益也由邵某享有。对于房屋折价款的具体数额,应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权利义务的大小、对甘泉路房屋出资比例以及其他财产的处理,予以合理分割。遂判决甘泉路房屋归邵某所有,邵某给付姚某折价款45万元,甘泉路房屋剩余贷款由邵某负责偿还。
姚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甘泉路房屋在购买时,登记在被上诉人邵某一人名下,该客观事实是为上诉人姚某与其父母明知的,故上诉人姚某父母对首付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婚后,该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由双方共同还贷,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审对该房屋的处理,综合考虑了房屋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二审驳回了姚某的上诉请求。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房屋首付、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若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出资性质、产权归属,该首付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即便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没有登记为产权人的一方,有权主张分割该房产。
很多父母为子女购房倾尽了大部分的积蓄,为此,方燕律师建议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以下内容:
1、出资的性质是赠与子女,还是出借资金给子女;
2、若为赠与,是赠与自己的子女,还是赠与夫妻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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