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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发现与宣传不符对于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法院如何判断

发布日期:2022-05-16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齐某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齐某文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S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齐某文无法继续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和贷款。2.S公司违约没有按照原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约定一梯一户属于欺诈,齐某文享有合同解除权。3.一审判决认定案由错误,齐某文起诉案由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被告辩称
S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齐某文的请求和理由。S公司与齐某文之间没有明确的口头或者书面约定,齐某文的主张没有依据。一审法院确定的案由没有错误。齐某文拖延支付购房款系违约一方。

法院查明
齐某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齐某文与S公司签订的绿地海珀云翡项目认购协议;2.S公司退还齐某文购房款人民币1547261元;3.S公司支付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S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22日,齐某文与S公司签订认购协议,约定齐某文认购S公司开发建设的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齐某文于2017年3月22日支付房款1547261元。
庭审中,齐某文主张解除认购协议,理由是S公司销售一号房屋时涉嫌虚假宣传,承诺一梯一户以及与政策房社区通过围墙隔离,但实际是两梯两户及绿植软隔离。为此提交:网页截图打印件、关于S公司销售与一号房屋房屋相同户型房屋被网络投诉网页截图打印件、齐某文与销售人员录音。S公司认可录音的真实性,不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称网页截图材料不是其公司宣传图片及宣传网址,其公司也没有接到过投诉,网址上的内容无法核实,录音中销售人员并未承诺一梯一户,而是始终释明两梯两户。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一号房屋尚未办理网签,均认可齐某文有购房资格。
一审法院认为,齐某文与S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签订了认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齐某文主张S公司销售一号房屋时涉嫌虚假宣传,承诺一梯一户以及与政策房社区通过围墙隔离,但实际是两梯两户及绿植软隔离,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曾就一梯一户以及与政策房社区通过围墙隔离达成过口头或书面约定,以及S公司曾明确作出上述承诺,因此对其主张,法院不予支持。现齐某文以上述解除事由要求解除认购协议,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齐某文要求S公司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亦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中,齐某文提交如下证据:1楼书,以证明S公司虚假宣传一梯一户,现实际为两梯两户;3.离婚证,以证明齐某文一人无能力购房;4.劳动合同、通知、工资发放表,以证明因疫情导致齐某文只发放基本工资,收入下降无能力购房;5.之前民事判决书,以证明同小区的购房者生效判决确认退房。S公司质证称,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楼书不是S公司制作和发布的;证据2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证据3对齐某文的婚姻状态无法确认和核实,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证据4真实性不确定,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证据5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连性,案情不一致。本院认为齐某文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本案新证据。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驳回齐某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齐某文与S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齐某文主张S公司销售一号房屋时构成虚假宣传,包括S公司承诺一梯一户以及与政策房社区通过围墙隔离,但是齐某文未予证明双方就其主张的事实达成过约定,亦未证明S公司具体确定过上述允诺。齐某文以此解除认购协议并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处理结果正确。认定的的案由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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