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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学校园斗殴事件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22-08-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近年来,我国的中学校园斗殴伤害事件的频发,其法律责任逐渐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同时也成为审判实务中的一个难点和疑点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对中学校园斗殴事件的法律责任未作出相关明确的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于未成年学生在校园期间内学习生活时遭受到人身损害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因为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简略且分布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再加之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以及不同法律条文之间的法律援引导致出现同案不同的处理审判结果现象发生;因此加强对中学校园斗殴事件的法律责任研究,有助于准确的把握有关立法精神,全面、妥善处理该类纠纷,保障受害者权益,对维护未成年学生的权益、健全中学校园斗殴伤害事件有关立法和完善学校教育和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中学校园斗殴事件的法律责任的科学、综合分析和研究,从中学校园斗殴事件的中学校园斗殴范围、认定标准、目前现状、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责任、未成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和针对相关问题和不足方面提出一些建议等方面去阐述中学校园斗殴事件的法律责任,希望可以在实际社会中处理该类纠纷是有帮助作用。其次可以对我国现行的中学校园斗殴伤害事件的法律责任在法律层面上提供一些关于完善相关法律法律的思考,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法律在社会效益上的适用有些许的帮助。

  关键词:学校责任;归责原则;未成年学生;中学校园斗殴
  引言
中学校园斗殴事件一直都是我国学校安全事故的重点问题和预防问题,虽然目前我国已经相继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来治理和预防,但中学校园斗殴事件具有其特殊性,它与其他学生斗殴事件在时间上、场所上、范围上有较为明显的区别。中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有些是无行为民事能力人,这特殊性表明了其斗殴事件引发的民事法律承担的主体不能由未成年学生承担。恰巧这也正是问题的所在;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校园斗殴事件后伴随之必定有侵权损害结果的发生,但这损害结果由谁承担学界上说法不一;且在现实社会实务中,处理该类纠纷的法律责任问题上也是操作困难。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中学生在校期间的这段时间内其监护权到底是归属于学校或是监护人。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条文规定了监护人的责任及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责任,往往在现实社会里也采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该类纠纷。但是上述法律法规适用在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斗殴事件在法律责任上难以贴合实际及法律法规在社会上应用的社会效益。本文主要首先从中学校园斗殴的概念与界定、类型特征、现状与分析开始进行初步的研究,其次进一步从中学校园斗殴事件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开始深层次的探析我国中学校园斗殴事件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和限制及存在的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关于中学校园斗殴事件的学校责任、中学校园斗殴事件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中学校斗殴事件学校责任的认定与承担;最后通过综合分析针对中学校斗殴事件的法律责任作出一些建议和完善,建议制定中学校园伤害侵权事件的相关立法、完善中学校园斗殴伤害事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建立完善的中学校园斗殴事件中学校责任防范机制、建立我国中学校园斗殴事件学校责任保险机制;通过上述四个方面的综合分析研究中学校园斗殴事件的法律责任的探析,运用现实生活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材料的支撑分析中学校园斗殴事件的法律责任;以实现对中学校园斗殴事件的法律责任的研究,进而明确中学校园斗殴事件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针对健全中学校园斗殴事件的法律责任相关立法的完善、中学校园在校园斗伤害事件上的预防和处理制度的不足和中学校园斗伤害事件的法律责任归责认定方面上提出一些建议。

  1中学校园斗殴的概述
  1.1中学校园斗殴的概念与界定
“校园斗殴”是指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学生在依法设立的各类学校,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在校期间公然实施的损害他人的打人行为,并且对他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一种校园伤害事故[[[1]王瑛.学生伤害事故归责与预防-兼评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D].华东政法学院,2005.04.15:第2页

]];而且中学校园斗殴是指发生在中学校园的斗殴伤害事件,简而言之,该斗殴事件必须发生在中学校园内比如初中或高中;中学校园斗殴事件通俗来说就是发生在中学校园内的学生伤害事故,但其又属校园伤害事故;二者虽然在名称上有所差异,其中的内涵是一致的。在实践社会和理论界上,关于二者的理解存在着争议,因所处的位置不同所以现在还没有统一的说法。学者对校园伤害事件的认定主要是根据其强调的方面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看法;比如一些认为校园伤害事件是学生在校园内遭受到人身损害事实校园侵权事件,而另一些认为校园伤害事件是学生在校园内因为学校的某些原因而造成的校园侵权伤害事件。除此之外学生所在的学校、学生的监护人也对校园斗殴事件的界定也有不同的看法。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地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对校园斗殴事件进行了限定。结合上诉综合分析,校园斗殴事件既是校园伤害事故也是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园斗殴事件引发事故的主体有可能是不同行为人;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主体主要是在校期间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则伤害事故的范围也限于校园内的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据此对于发生的斗殴事件是否属于中学校园斗殴要从三个方面去界定;未成年学生、学校、在校期间[[[2]张雷.学生校园内人身损害法律责任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6.05.21:第4页]]。

第一“未成年学生”是指在我国法律上未满十八周岁的且处于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故而中学校园斗殴事件中的未成年学生指的是在法律上年龄未满1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处于接受义务教育阶段接受教育的学生。

第二“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的相关规定;学校是指为了传授科学知识和传播国家信仰文化,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办学标准、和建设要求,依照规定的规范性程序进行教学的教育机构。

第三“在校期间”指学生正在处于接受学校的管理、教育和保护的时间、空间范围内,中学校园斗殴事件要求必须在这段特定期间内发生的校园伤害事件。

在上诉三个方面的基础上去判断一起校园伤害事故是否属于中学校园斗殴事件及如何处理该斗殴事件的解决具有现实性的帮助和操作意义。

  1.2中学校园斗殴的类型与特征
由于引起中学生在校发生校园斗殴事件的原因、主体不同,中学校园都事件发生的校园伤害事故的类型也有所不同[[[3]江一浩.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8.01.15:第3页.]]。

1.2.1因学校方面所造成的学生斗殴伤害事故

中学校园斗殴事件无论是在时间上、空间上、地点上都发生在校内,且校园也是学生的主要生活与活动场所,引发学生发生斗殴事件的因素与学校有着必然的联系;比如在学校设施方面、学校安全方面、学校日常生活方面、教学日常活动识教学管理方面;

1.2.2因第三人方面造成的学生斗殴伤害事故

该第三人主指校外的、非校方的的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引起的学生斗殴伤害事故。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内的这段期间内,学校有其在校期间内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职责义务,以保证未成年学生不遭受任何形式的非法人身损害。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学校的安保制度的问题、警戒预防制度的缺失、学校教职工专业、道德水平和日常教学活动的组织不完善等学校的基础制度建设运行出现漏洞原因,一些校外的不法分子借着漏洞伺机进入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实施伤害行为。

1.2.3因未成年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学生斗殴伤害事故

大多中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年龄小,心智未发育完全,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很强的控制能力,对待斗殴伤害事故也没有个清晰的认知。中学生在校期间难免会与其同学发生矛盾,在矛盾中难以控制自身情绪容易冲动,最后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虽然引发斗殴事件的原因是学生自己,但是学校的管理疏忽和教育义务责任是无法避免的。

从中学生校园斗殴事件的事故类型不难看出,其斗殴事件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事件集中;学生打架斗殴的时间、地点都比较集中,案发时间主要是在校期间内,发案地点主要是学生宿舍、食堂、操场或校门。

2.年龄偏小,危害严;年龄段看,大部分为未满18岁的学生,心智未发育完全,对自己的行为没有很强的控制能力,对待斗殴伤害事故也没有个清晰的认知,难以控制自身情绪容易冲动,最后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

3.不易防范性、巨损性、复杂性;中学生校园斗殴事件发生前无法预测,发生后难以控制;斗殴事件发生后对受害者及家属的身心健康、学校的名誉声望及教育资源、社会大众对学校的管理教育的信任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影响;在处理该类纠纷时涉及了多层次、涵盖范围广的复杂性存在,有很多繁复、细节性的问题,内容多种多样。特别是在斗殴事件伤害事故性质确定、法律责任归属、赔偿等,都较为复杂,不易划定。

  1.3中学校园斗殴的现状和分析
校园斗殴事件一直我国现行的学校安全重大问题,且一直呈现只增不减的趋势。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和结合现实社会实际案例可以得出中学校园斗殴事件的几大现状;

1.3.1现行中学未成年学生人数多校园斗殴伤害事故频发

随着我国不断极力的发展教育公共事业,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不断增多,就单中学的中学生就是一个极其庞大的群体。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学生多了就意味着学校的学生人数也跟着增多;极大的一个群体共同在一个范围内一起生活和活动,自然不可避免的发生发生各种各样的矛盾以至于引发斗殴伤害事件[[[4]李春景.余亮亮.校园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归责研究[J].法制博览,2016,(08):第57页

]]。又因中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特性也是导致校园斗殴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

1.3.2未成年学生未认识到校园斗殴伤害事故的危害性

未成年学生年龄小,心智发育不成熟;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没有很高的认知能力,在对待矛盾时没有很好的辨认是非能力,以至于发生斗殴伤害事件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情绪。除了未成年学生自身的因素外,还有学校和监护人的责任;学校在学生受教育期间没有充分或仔细的传授关于校园斗殴伤害事故的知识及危害,未成年学生对校园斗殴伤害事故的危害性缺乏客观而理性的认识判断;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平时日常生活教育中没有及时和重视对斗殴伤害事故和人身安全的教育等原因致使未成年学生没有认识到校园斗殴事件的危害性。

1.3.3中学校园斗殴事件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有争议

综合上诉分析可知;中学生发生校园斗殴后,由于未成年学生在我国法律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特性也表明校园斗殴事件的法律责任未成年学生无法承担。中学校园斗殴事件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主要是在学校和监护人二者之间,我国《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中规定了监护人和学校各自的责任;在实务处理中,如若认定学校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一般都是由监护人承担。但是中学校园斗殴事件的特殊性与其他校园伤害事故有区别,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其争议主要是中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斗殴伤害事故,在此段特殊的期间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是难以履行的,因为未成年学生和监护人在斗殴事件发生时未处在同一空间范围内活动,对未成年学生的侵权行为无法进行预防和监护[[[5]邓晗.监护人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09):第16页

]]。而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是有监护、管理教育义务的。故当未成年学生在校内发生校园斗殴事件时,不能单以学校方面无过错而避免了学校的责任。

  2中学校园斗殴事件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2.1我国中学校园斗殴事件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在我国关于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的适用需要综合考虑很多方面的因素,而且中学校园斗殴伤害事故中不仅需要考虑学校的性质和特点,还有考虑到中学生作为被教育服务者的特殊性。

2.1.1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发生斗殴伤害事故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参照《侵权责任法》第38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规定,推断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知能力不全面、判断是非善恶的能力不足,当发生斗殴伤害事件时不能完全知晓其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发生校园斗殴伤害事件时是在学校期间,其斗殴事件已经暂时脱离了监护人的保护和管理范围。此时如果要求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来提供证据去证明学校对斗殴伤害事故确实存在过错,无疑是加重了监护人的负担。因此适用错过推定责任原则,以要求学校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注意和保护管理义务[[[6]周慧女.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法律责任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2011.06.01:第18页]]。

2.1.2限制民事行为学生发生斗殴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参照《侵权责任法》第39条关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存在过错并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若侵权人无过错而给予免责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虽然在判断能力和认知水平上不能够完全的掌控但其可以从事与智力水平相对应的民事行为[[[7]杜路遥.论在校学生人身侵权损害事件中的校方责任[D].云南财经大学,2014.05.01:第10页]]。故校园伤害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生理特点和智力水平要求的。

2.1.3第三人侵权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因第三人原因导致的校园斗殴伤害事件这种特殊的情况,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学校根据实施情况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情况,但有两个方面的前提条件;第一是因校外的第三人原因所导致的校园伤害事故的情况,第二是因为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义务但不是导致该伤害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如若学校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校园伤害事故将会被避免发生的情况。在这两个方面的前提条件下,假如无法明确校外第三人侵权或第三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时,学校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8]赵璨.论未成年人校园侵权责任[D].青岛大学,2017.11.23:第15页]]。

  2.2我国校园斗殴伤害事故现行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
2.2.1以民事行为能力确定归责原则

综合上诉分析可知,我国的校园斗殴事件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在法律层面上主要是以未成年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来区分和确认适用其归责原则,但简单的以民事行为能力来确定区分和确认归责原则难免太过于笼统粗糙,即不够全面也不科学,而且在行为能力的划分上我国法律主要依据未成年学生精神状态和年龄这两方面来确定的。结合现实司法审判实务在未成年学生校园斗殴伤害事件上来说,行为能力的划分主要还是依据年龄的标准来确定的[[[9]方豪亚.对校园伤害事故民事法律问题分析[J].当代法学,2018,(24):第17页]]。假设在一起中学校园斗殴事件中有多名未成年学生,每名未成年学生的年龄相差各异,仅仅就因为年龄差的问题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这会形成人为的造成法律适用的不公也不具有合理性。

2.2.2未规定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件时学校的责任

即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作出了规定,但也只是规定了在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遭受到人身损害时作为受害者的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然而并没有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侵害其他未成年学生时作为侵权第三人,学校是否需要为此承担责任以及要承担什么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10]贺婧.论校园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D].山西财经大学,2015.03.16:第16页]]。从现实中的中学生校园斗殴伤害事故来看,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期间作为侵权主体,而被侵害者一般也是其同校的其他未成年学生。

在实践的司法实务中在处理该类纠纷是也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学校对其校园斗殴事件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学校是否有尽到义务职责也无需再进行考察,故学校一般是不需要对作为侵权损害主体的未成年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均由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承担。

  3中学校园斗殴事件的学校责任
  3.1中学校园斗殴事件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
在学术界中,关于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存在着多种观点,且各种观点都有一些与之相对应的实务审判和理论学说支撑[[[11]刘长军.校园伤害事故侵权责任研究[D].兰州大学,2016.08.01:第20页

]]。主要以下几种;

1.监护关系说;该观点普遍认为未成年学生在进入校园后,监护权即发生暂时性的转移。学校对学生承担的教育和管理职责与未成年学生在校外由监护人担任的教育管理监护职责在某些程度是相一致的。因而该学说主张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建立了法律上的监护关系。

2.教育契约说;该观点主要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契约关系。该说法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种是以委托监护为内容的契约关系;该说法主张学生因进入学校并办理了相关的合法手续之后与学校之间签署达成了一种类似于监护合同关系,学校依据该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监护看管责任。另一种是以教育服务为内容的契约关系;这种说法认为学校与学生和监护人之间在法律上是处以一种平等地位的的民事主体关系,学校对其在校学生有提供教育、安全和管理注意义务,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对学生也有与之相对应的教育监护责任,双方各司其职。

3.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说;该观点主要认为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根据依据双方之间教育关系而产生的。学校有教授各种学科知识、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方面的发展的职责,同时负有教育、管理和安保职责[[[12]成懿君.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责任承担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4.04.01:第25页]]。

4.准行政关系说;该观点普遍认为中小学校是国家机构面向社会举办的,具有义务教育性质,其学校自然也是准行政机关的性质,故而不能适用合同法中的平等民事关系的规定,故学校承担的是一种行政责任。

本文认同第三种观点;学校基于教育关系不仅对学生有照管注意义务,而且还有提供教育服务职责,这是国家法律认可和规定的。而学生基于教育关系有接受学校的教育、服从学校的管理和保护措施的义务也是国家法律的认可和规定的。

  3.2中学校斗殴事件学校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中学校斗殴伤害事件中的学校责任的认定与承担需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不仅要考虑到中学校园本身具有的、区别于其他学校的性质特点,还有考虑到中学校园里的未成年中学生自身的特殊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到第四十条、最高院《人生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有对学校责任作了规定;关于中学校斗殴事件学校责任的认定与承担本文从三个方面去分析研究。

3.2.1学校原因导致的中学校园斗殴伤害事件

这种情形是指因为学校在设施方面、学校安全方面、学校日常生活方面、教学日常活动识和教学管理方面未尽相应义务和职责,从而引发中学生发生校园斗殴伤害事件或未能及时发现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矛盾致使发生校园斗殴伤害事件最后导致学生遭受人身侵权损害结果。因为学校作为一个具有公益性质的组织教育机构,其并不能直接作出侵权行为,学校的任何过错行为都是通过学校的教职人员和学校聘请的其他在学校工作的工作人员来进行的,故因学校原因导致的中学校园斗殴伤害事件一般是学校的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体现的。关于中学校斗殴事件学校责任的认定与承担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立法规定,但是在我国各个地方已经相续的发布了相关的地方法规;例如《合肥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18修正)》中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学校的教职工作人员教学工作活动中在发现学生的行为有危险时和学生遭受侵害行为时,有你及时制止和保护的义务责任。学校有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职责,并且履行职责:在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知识传授、没有在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范围内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从而导致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危害结果发生,学校应依照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2未成年学生之间因自身原因导致的中学校园斗殴伤害事件

这种情形是指未成年学生之间发生矛盾激化从而导致的校园斗殴伤害事件的发生。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校园侵权伤害事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侵权双方在导致其他未成年学生损害的同时既是侵权人也是被侵权人;由于未成年学生基本上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人群故然对事件和行为没有较为理性的感知,其理解、识别和判断力也为之有限,同时对自身的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或严重程度更是无法判断其利害。由此在未成年学生之间导致的中学校园斗殴伤害事件中,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责任和学校责任的认定和承担非常重要。关于在未成年学生之间导致的中学校园斗殴伤害事件中的学校责任,依据我国现有的的法律规定及现实审判实务来看;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他人,无论学校是否尽到职责,学校都也不需要对作为侵害主体的未成年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均由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承担[[[13]杨立新.侵权责任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第128页]]。学校仅仅对就其受害学生的人身损害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文认为中学学校作为中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专业机构,对未成年学生在教育、管理和保护上具有丰富的经验,中学生在校期间要求学校给予严格照管义务是合理的。中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是相较封闭的,同时也处于学校的控制管理范围内,学生的监护人很难对其未成年学生的行为进行预防和控制管理。如若此时要求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实在是过于勉强和牵强而且还不合理[[[14]王宏权.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研究[D].安徽大学,2014.10.23:第27页]]。

3.2.3第三人原因导致的中学校园斗殴伤害事件

这种情形是指因校外第三人原因致使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校园斗殴伤害事件从而导致中学生受到侵权损害的结果。校外第三人原因导致的中学校园斗殴伤害事件中学校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往往按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与之划分的,就是谁造成的损害就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一般情况下是由校外的第三人承担来民事赔偿责任;学校责任往往是依据学校是否有无尽职管理职责义务的情况下来决定承担其补充责任,简而言之,中学学校在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与安全保障方面有无过失从而来是确定学校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所在;但是,如果学校的教育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合理,学校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致使本应规避或者减轻的损害结果发生并且扩大,学校不能因为校外第三人过错而主张免责。因此在校外第三人原因导致的中学校园斗殴伤害事件下,校外第三人理应是赔偿义务人,要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中学校园斗殴事件学校责任的完善
  4.1建议制定中学校园伤害侵权事件的相关立法
根据实际案例来看,在以往处理的中学校园伤害事件中,都是将《侵权责任法》作为主要的法律依据。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对校园伤害事件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作了一些相应的的规定,但是就对于学校责任的过错认定标准和是否需要承担其法律责任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且对于校园伤害事件法规定大多是宏观、原则性的,不够细致。因此在实践中处理该类纠纷时更多的是参考当地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由于该办法是当地教育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从而带有一定的部门色彩也决定其办法难以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15]杨玲枫.学校与学生伤害事件的法律责任研究[D].山东大学,2008.09.20:第28页]]。故而急需一部规定更为系统、完善的校园安全法律。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各地教育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对制度中学校园伤害侵权事件的相关立法提出几点建议。

4.1.1明确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发生中学校园斗殴伤害事件时,对于如何去认定学校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要承担法律责任应该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等关键问题,现行我国的法律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且还未出台相关国家层面的专门立法,相关规定大都是分散于一些法律法规中且内容上比较模糊笼统和抽象的,实际操作与执行方面也有很大的争议,现实审判实务中在针对一些具体的实际案例时,可操作性空间小、容错率窄。《侵权责任法》在规定学校所承担的责任是没有完全的考虑到学校的教学性质及管理模式的差异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造成举证责任的分配方面不均的问题。由于学校和未成年学生之间的特殊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履行的义务职责往往受限于学生的性质特点。有因学校自身的性质不同也会导致履行的教育管理职责受到火大或小的影响;学校未尽教育和管理职责就已经决定了其自身本就存在过错同时又符合校园伤害事故的侵权构成要件条件和认定标准[[[16]曲丹宏.学生校园伤害事故的调查与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6,(08):第15页]]。故为了明确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更为合理的进行责任分配应当对学校的性质予以合理的区分。因此明确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制定中学校园伤害侵权事件的相关立法的关键。

4.1.2建立一部专门针对学校的《校园内安全事故责任保障法》

我国现有的关于校园伤害事件的法律法规大多是校园外部原因或者意外事件等现象制定的,而对校园内未成年学生侵权伤害事件的规定不明确[[[17]王运钦.以法治方式防范与应对中小校园伤害事故[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9,(10):第18页]]。对制定学校的《校园内安全事故责任保障法》相关立法主要从有下几个方面:

第一把关于未成年学生安全教育的相关知识纳入到专业教科书和日常课程活动中。为了避免一些学校进行形式教育,以防学校只注重知识教育而忽视安全教育,有效的让学生认识到怎么保护自己及规范自己的行为。

第二要求学校建立严格的校园校警机制。通过制定严格的校园安全保障机制以便预防和有效的制止校园伤害事件,从而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益及维护学校安全秩序。

第三对学校安全有关的主管部门、机关、学校代表法人进行职责上的界定。学校主管部门、机关、学校代表法人的管理不力或者失职不仅会造成校园内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而且还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重大财产损失和大众对学校的名誉声望的不信任。

  4.2完善中学校园斗殴伤害事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校园斗殴伤害事件的归责原则的确定标准是未成年学生的行为能力和第三人的赔偿能力,由于这个标准是固定的,没有留置任何可以自由扩展空间,以至于学校的性质及实行的何种管理方式不在考虑范围之内[[[18]逄守福.论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D].黑龙江大学,2017.03.20:第36页

]]。因此,确定中学校园斗殴伤害事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是非常之重要。对完善中学校园斗殴伤害事件中学校责任的归责原则提出两点建议。

4.2.1不同的教育机构实行区分的归责原则

在确定归责原则是应区分学校的性质,不同的教育机构实行区分的归责原则。由于我国各个省份的学校性质、实际情况和风俗习惯等不同其也决定了其相应的职责义务存在着差别、自然其履行义务的要求也往往因地制宜,从而学校的法律责任大小也相对应的不同。故而之应该对学校的性质加以区分使得学校法律关系进一步清晰明确,责任分配也更加合理。

4.2.2明确规定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他人的学校责任

参照我国《侵权责任法》不难看出,其只仅仅规定了未成年学生在遭受人身损害时作为受害者的责任承担,但却未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实施侵害他人行为时作为侵权人的责任承担作出规定。严格的从形式方面来说,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法律法规本应对此有个全面而清晰的规定,但是现实却是只规定一种而不规定另外一种。因此没有规定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他人时的责任等于是没有进一步的明确和解决中学校园斗殴事件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之间谁来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实施侵权行为而伤害他人,学校在法律方面和社会道德方面皆是有教育、管理义务的职责和义务。所以应该明确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他人时,学校承担过错责任。

  4.3建立完善的中学校园斗殴事件中学校责任防范机制
关于建立完善的中学校园斗殴事件中学校责任防范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完善:

4.3.1建立中学校园未成年学生伤害事件报告制度

中学生在校园内发生校园斗殴事件后,学校应当立即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在现实情况中,一些学校因为担心将伤害未成年学生伤害事件上报后会受到相关的处罚或追责,从而故意将其责任推加给未成年学生或第三方。因此建立完善的未成年学生伤害事件报告制度不仅仅有利于保证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伤害事件有效的解决,更能有利于预防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校园斗殴伤害事件[[[19]成懿君.中小学校园伤害事故责任承担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4.04.01:第39页

]]。

4.3.2建立校园安全管理防范机制

中学校园怎样去建立校园安全管理防范机制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只有一些大体上的指导没有具体的规定。参照各个地方出台的部门规章和学校的不同措施主要都是从学校的内外部安全机制、校园周围的安全警戒制度、校园日常安全管理预防、学生安全教育知识和自救自护、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几个方面来建立,建立校园安全管理防范机制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预防和减少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校园斗殴伤害事件,同时也给在中学校园斗殴事件发生后进行责任认定时提供帮助。

  4.4建立我国中学校园斗殴事件学校责任保险机制
中学校园斗殴伤害事件发生后,学校尽管恪尽职责但客观上仍然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肯;简而言之学校责任是不可能绝对避免的,然而责任的承担总与一定的赔偿联系在一起,因此建立学校责任保险机制可以适当的减轻学校的压力从而更好的保障学生的利益和学校更好的发展教育。

4.4.1建立学校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因为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学校责任保险制度,所以要建立学校责任保险制度应该从立法层面上去完善,其从而使得学校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法律性,有利于规范各个地方对学校责任投保的规定和学校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20]伍贤华.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机制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9,(24):第32页

]]。要想建立一个执行效能好、操作效率高且普遍适用能力强的学校责任保险制度就必须要充分的考虑到学校责任保险制度的保护主体、责任范围和赔偿范围方面等去全面的明确个规划学校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在此基础上进行学校责任保险制度试点应用,采取试点数据和适应效果后再进行全国推广适应以实现保险的最大价值化。

4.4.2将学校购买学校责任保险纳入法律规定的法定强制义务

目前我国只规定学校可以根据其实际情况来自愿决定是否购买学校责任保险,并未作出强制规定,其自愿性较大。国家对学校责任保险制度只是一种鼓励而没有强制的要求,然而没有一个权威性的强制要求是不利于建立学校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和完善。那校园安全、未成年学生保护从何谈起?国家教育事业如何大力发展教育文化事业、培养国家人才?综上分析只有在法律法规中确定将学校责任保险机制纳入法定强制义务才能使得学校责任保险机制有效的建立与完善。

  结论
中学校园斗殴事件的法律责任是否能够得到妥善处理不仅仅影响到校园斗殴伤害事件中法律责任认定问题和未成年学生的权益保护,而且还更是社会大众对法律权威的信任和拥护及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建设完善的问题。中学校园斗殴事件不同于其他的校园伤害事件,不能简单概括按照某一标准去认定;当未成年学生在中学校园发生斗殴伤害事件时,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是否有法定责任和义务、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以何种依据去确定等等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还未出台发布相关详细的规定;因此,明确中学校园斗殴事件的法律责任是解决我国现在中学校园斗殴事件普遍发生的关键一环。希望通过探讨对中学校园斗殴事件的法律责任可以对保障中学未成年学生的权益保护有所帮助、司法实践中处理该类纠纷时能提供一些立法思路,从而促进我国关于中学校园斗殴事件的法律责任方面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和学校更好的。放心的发展教育,积极培养国家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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