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要前女友还9万花销结果倒欠1万
发布日期:2022-09-29 作者:胡建平律师
近日有报道称,熊某和刘女士在工作中认识并成为情侣,之后,俩人发生了争执,恋爱关系结束后,男方向女方索要恋爱期间花费赔偿,共计九万多元。由于刘女士坚持不肯归还,熊某只好向前女友提起诉讼。但在庭审中,法官却发现,在恋爱过程中,女性还向男子赠送了一份礼物,总的数额在10万元以上。事实上,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女性给予的花费比男性给予的要多。最后,法院驳回了熊某的所有请求。那么,正常恋爱交往期间的花费是否能够要回呢?
恋爱期间看电影、吃饭、逛街等花费,属于双方维系情感的正常开支,通常视为一般赠与,即便分手也无需返还。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则不同,彩礼为附义务的财物赠予,如未能结婚应当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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