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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保金问题探究

发布日期:2022-11-25    作者:刘淼淼律师

建设工程质保金问题探究
一、现状
严格来说,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因对“质保金”的概念并不明晰而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质保金、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质量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这几个概念在实践操作中一直很混乱。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送审稿,以下简称《解释二》)中,亦涉及“质保金”返还期限之有关内容。因此,本文即围绕“质保金”制度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二、概念明晰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建质[2017]13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7)》)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三、实务
1、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
现状:在同一建设工程合同中,同时出现了“质保金”、“保修金”等不同表述,导致在实际履行及争议解决过程中易引起歧义。
辨析:缺陷责任期是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承担的是质量缺陷修复义务,保修期内承包人承担的是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1)质保金的保证期限为缺陷责任期,以当事人双方意定优先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质量保修金的期限为保修期,由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2)质保金重在保证,及时向承包人返还了质保金,仍然不影响承包人继续履行保修义务

2、保修期超过缺陷责任期的,发包人是否可以按照保修期要求扣留质保金?
有争议。
(1)保修期超过 2 年的期限不能认为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保修期没有必然联系,发包人不能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拒绝向承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将保证金之余额退还给承包人,而非在质量保修期满后才将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如果在质保期满后才将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主体结构、基础工程所应承担质保期限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该期限一般为50年,50年期满后再退还质保金,不具有操作性,可能会导致承包人无法收回该笔款项。
(2)约定五年保修期期满后支付质保金的,该约定有效。
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实际完成工程结算总价款5%扣留5年,案涉工程于2016年1月8日完成主体封顶,至今工程未竣工验收,也未交付使用,质量保修期尚未届满,故福建九鼎主张质保金不应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凯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长春万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总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是按先减后扣还是按先扣再减的方法认定?
先扣再减:先下浮并扣除质保金再减去另行发包工程款(先减后扣是想免掉另行发包的质保金)
案例: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国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 2940 号)

4、合同解除,发包人将未完工程发包给案外人,已完工程质保金利息从什么时候起算?
有争议
(1)判决生效之日
(2)解除之日

5、保修期起算时间无法确定的,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质保金?
不可以
案例: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贵州金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对于工程款认定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在结算审核定案20个工作日内,金鸿宇公司应向泸州七建支付结算总价98%的工程款,余2%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两年,金鸿宇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80%;保修期满五年的20个工作日内,金鸿宇公司支付剩余质量保修金。2018年1月10日《建设工程结算书》确定的工程造价为83008020元,泸州七建诉请的工程款金额中包含了质量保修金的退还,但因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且业主入住使用时间不明,保修期起算时间无法确定,质量保修金依法应暂予扣除,故金鸿宇公司在本案中应支付泸州七建的工程价款为83008020×98%=81347859.6元。对于已付工程款问题,泸州七建自认金鸿宇公司已付款为5000万元,金鸿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故本院确认金鸿宇公司已付工程款为5000万元。因此,金鸿宇公司尚欠泸州七建的工程款为31347859.6元。

6、约定的各分部、分项质保金不明确的,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全额返还质保金?
可以
案例:甘肃信通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 1863 号)

7、承包人主张按照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支付质保金利息的是否支持?
不支持
案例: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能否以质保金返还时间作为整个案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起算点?
不可以
案例: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化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合同无效,质保金条款是否可以参照执行?
可以
2009 年 5 月 4 日第 16 次会议通过)第 14 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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