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复习民法:用益物权

发布日期:2023-03-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用益物权包括:

(1)土地承包经营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5)准物权。具体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与财产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较,用益物权具有自己的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而且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不以物的占有为前提,质权、留置权虽也要移转占有,但这种占有的目的在于权利保持和公示,而非在于标的物的使用。

(2)用益物权主要表现为不动产物权,从而区别于担保物权的标的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甚至可以是权利(权利质权)。但结合《物权法》的规定,法律为未来就动产设定用益物权留下了空间。

(3)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有期限物权,这一点区别于所有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