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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车牌所有权,法院怎么判?

发布日期:2023-06-12    作者:张颖律师
闫先生将其经营的北京某科技公司对外出让。公司完成转让后,闫先生与公司的新法定代表人欧阳女士签订《协议书》约定:闫先生承诺在2015年8月31日前将登记在北京某科技公司名下的大众牌小型客车从公司转出。但是因闫先生名下已有车辆,无法完成过户。故闫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的大众牌小轿车的动产所有权归闫先生所有,闫先生对涉案大众车的车牌享有所有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涉案车辆的所有权归闫先生所有,驳回闫先生的其他诉请。


2010年12月23日出台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 “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标调控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小客车的配置指标是一种资格,车牌只是一种行政许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价值,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交易、买卖。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闫先生拥有涉案大众牌车辆的所有权,而车辆的所有权不等于车牌的所有权。因此,对闫先生主张其拥有涉案车辆车牌的所有权不予支持。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采用登记对抗主义,通俗讲,在将机动车交付给了买方之后,物权就发生了转移。登记只是解决涉及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之外的第三人时的物权归属问题,不登记只是不能对抗 “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了涉案的大众牌小型轿车的动产所有权属于闫先生,车辆也一直由闫先生实际使用,因此,该涉案车辆的动产所有权属于闫先生。但是闫先生拥有车辆的动产所有权不等于其拥有车牌的所有权。车牌非法律意义上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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