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宅基地房分割纠纷中,如何认定房屋是婚前还是婚后建的?
发布日期:2023-07-05 作者:张静律师
判决书节选:
为了证明薛母主张,薛母向法院申请调查增府集建字某号对应土地分别在2008年和2009年制作的航拍记录,2021年6月16日,本院去函某街道办事,请求协助调查。2021年7月19日,广州市增城区某街城乡发展服务中心向本院作出《调查回复函》,载明:增府集建字某号,证载面积为170.2㎡,该地块对应的房屋编号为X。同时提供了2008年和2009年某村卫星影像图。
法院认为,本案为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关于征收房屋是否薛母和罗父2008年结婚后建筑的问题。对某房屋,根据2008年卫星影像图和《平面位置图》对比,《平面位置图》标注罗父房屋编号某号位置与2008年卫星影像图对应位置建筑物高度相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之规定,罗父抗辩编号某号房屋是薛母与罗父结婚前所建的主张,本院予以采信。薛母主张征收的涉案房屋全部是薛母与罗父婚后所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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