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纠纷中,起诉过户需要购房资格吗?
发布日期:2023-07-31 作者:张静律师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被告对案涉房屋产权属于原告所有并无异议,且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关于为孙子女入学而办理某房产变更登记的协议》,双方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变更登记至陈儿名下的条件、时间以及回转登记至陈父名下的期限,故陈父并无将其享有的案涉房屋无偿永久赠与陈儿的意思表示,陈儿仅是在约定期限内名义上的案涉房屋的产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的规定,本院对陈父要求确认广州市某2603房属于其所有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广州市某房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手续的诉请。《关于为孙子女入学而办理某房产变更登记的协议》约定的被告应恢复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的期限已届满,被告有义务配合原告办理产权恢复登记至原告名下的手续。虽原告现并不具备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资格,但如前所述,原告本是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案涉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原告名下并不涉及购买新增住房问题,与本市的限购政策并不冲突,故应当将产权恢复登记至原告名下。被告拒不恢复登记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确认某2603房属于原告陈父所有;陈儿配合陈父办理产权恢复登记至陈父名下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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