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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合同自动解除的,可行吗

发布日期:2023-11-04    作者:张颖律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规定,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由一方当事人在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享有解除权,并据此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因协商一致而缔结合同,也有权对解除合同的事由作出约定。《民法典》对约定解除权作出规定,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约定解除权与合意解除共同构成合同约定解除的完整内容。


回到本题,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合同自动解除,而无须当事人通知解除的,由于不履行义务既可能是客观因素导致,也完全可由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决定,因此应当将这种解除条件归类为民法理论上的纯粹随意条件,但在解释上并不将此类合同归类为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而是将其认定为构成约定解除权。既然这种约定构成约定解除权,就应当采取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如前所述,合同解除权产生后合同不会自动解除,解除权人必须行使解除权才能使得合同解除。解除权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采取通知方式或者诉讼、仲裁方式,否则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可见,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合同自动解除,而无须当事人通知解除的,该约定并不符合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此时,如果当事人并未以通知或诉讼、仲裁方式解除合同,则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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