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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贩卖、运输毒品、赵某某贩卖毒品案

发布日期:2023-11-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经营者。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长期从事化学品研制、生产、销售及化学品出口贸易工作。2015年4月,杨某某租用江苏省宜兴市中宇药化技术有限公司的设备、场地进行化学品的研制、生产及销售。其间,杨某某雇用他人生产包括N-(1-甲氧基羰基-2-甲基丙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酰胺(简称5F-AMB)在内的大量化工产品并进行销售。同年10月1日,5F-AMB被国家相关部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2016年1月,赵某某与杨某某在明知5F-AMB已被国家相关部门列管的情况下,仍商定杨某某以每千克2200元左右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150千克5F-AMB。同月22日,杨某某根据赵某某的要求,安排他人将约150千克5F-AMB从宜兴市运送至浙江省义乌市,后赵某某将钱款汇给杨某某。

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杨某某用约1千克5F-AMB冒充MMBC贩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后在李某某安排他人寄出的邮包中查获477.79克5F-AMB。

2016年8月和9月,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先后被抓获。公安人员从杨某某租用的中宇药化技术有限公司冷库内查获33.92千克5F-AMB。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5F-AMB被国家列入毒品管制仍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赵某某明知5F-AMB被国家列入毒品管制仍大量购买,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某某贩卖、运输5F-AMB约184千克,赵某某贩卖5F-AMB约150千克,均属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裁判已于2019年2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新精神活性物质通常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法律管制,修改被管制毒品的化学结构而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被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确定为继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之后的第三代毒品,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本案所涉毒品5F-AMB属于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于2015年10月1日被国家相关部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人民法院根据涉案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种类、数量、危害和被告人杨某某、赵某某犯罪的具体情节,依法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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