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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给百姓带来什么影响

发布日期:2007-04-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以法典的形式确立了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和权利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对民生问题有着重大影响,与百姓的生活和权利息息相关,给百姓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一、住宅自动续期,七十年后仍属自己

  对百姓最关注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也就是说70年住宅用地使用期满后,房子仍是百姓自己的,不需要办理其它手续,消除百姓的不安与焦虑,确保能够安居乐业。

  二、办理房产证,方便且实惠

  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第2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在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大部分百姓购买一套普通的住宅要花费一生的积蓄。房产证难办,是现在许多购房者共同面对的问题,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统一登记,并按件收取费用,减少了环节、降低了费用。

  三、业主优先,小区停车难解决

  小区停车难是一个普遍现象,原因也很多,对此,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规定明确了车位、车库和其他场地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享有优先的权利。

  四、当家作主,业主自己管理小区

  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实施和物业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可设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并享有广泛的权利,如第76条规定:“选聘和除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改建、重建建筑物有其附属设施”等,对现有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人,如认为不称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予以除聘。

  五、拾得财物,可要求支付报酬

  拾金不昧是我国的优良传统,也是一种美德,基于这种考虑,拾得他人财物后,尽管在保管遗失物、寻找遗失人过程中产生了费用,也不好意思向他人开口要求报酬,物权法很好地兼顾了道德与法律,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物权法第一次明确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

  六、土地、房屋被征,补偿可到位

  迁、征地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物权法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与以往的征地补偿不同的是,物权法增加了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这等于是提高了补偿标准。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固,农民利益得到保护

  物权法规定了土地承包期届满后,由土地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也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经营权人依照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物权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保护,杜绝任意撕毁承包合同及强行摊派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私有财产和合法权益。

  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赵晓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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