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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懂法律的朋友看看,我这样写【民事起诉状】可以吗?
辽宁-大连 01-06 10:11 悬赏 75 发布者:zouzhe…… 给我留言 回答:(4) 原告:xxx,男,汉族,1969年12月27日出生,
住址:瓦房店市xx镇xx村大房身400号
身份证号2102xxxxxxxxxxxxx1539,电话1575400xxxx。
被告:瓦房店市xx中心卫生院,住所地:瓦房店市xx镇xx村,送达地址为:xx镇xx村xx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院长。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2、判令被告补缴原告自1991年9月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时止的“社保”及其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3、判令被告按照2004年1月至2016年瓦房店市xx中心卫生院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标准补发原告自2004年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时止的工资。暂计至2016年11月止,共计人民币 204000 元。
4、判令被告依《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十八规定,加付原告应得工资25%的赔偿金,为人民币 51000 元;
5、判令被告依《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十一规定,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原告1991年至20016年连续工龄26年,每满1年发给1个月经济补偿金,每月补偿金额以2016年xx中心卫生院职工月平均实得工资人民币 3500 元计 91000 元)。上述3、4、5项暂共计人民币 346000 元。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91年9月从大连卫校毕业,由瓦房店市卫生局分配到被告处工作,从事预防保健工作。人事、劳动关系在被告处,工资亦从被告处领取。2002底年,xx中心卫生院被xx镇政府承包给(私人),原告不在担任任何职务,此时,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安排工作,而正处于承包中的(私人)告知原告研究后决定,但一直未重新给原告安排其他工作岗位。并且被告自2004年1月起暂停发放了原告的工资。原告迫于无奈,于2004年1月离开医院到处打零工,并依靠老母亲的退休金维持生计至今。原告在打工时,仍一直向被告提出要求重新安排职务,但都未得到回复。鉴于被告长期以来不安排原告的工作,也未支付报酬,侵害了原告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被告递交申诉书,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及履行如上请求之事项,时至今日被告仍没有作出任何答复。2016年12月28日,原告向瓦房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不予受理。
通过阅读仲裁裁决书,原告看出劳动仲裁以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明显存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7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那么争议的焦点是不是可以确定:一、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二、本案是否超过时效?
一、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1)原告举证证据“干部档案”证明:91年8月到2004年都在被告处工作,工资也从被告处领取。因此,该份证据足以证明被告至少自1991年8月到2004年这期间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
2)而2005年以后原、被告之间关系如何?原告2016年10月24日去xx镇信访办信访,xx镇政府信访办历经近50天的调查取证,于12月7日才出具意见书:只有现任主管领导的证言:“此事已经过去10多年了,xxx2002年就提出离开医院,自谋职业,现已不属于医院职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二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应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直接送达劳动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的,具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成年直系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信日期为送达日期。劳动者因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采取公告送达,通过(市地级以上)新闻媒介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方可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否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视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是法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要件。
3)最后,反观xx镇信访办出具的意见书,其中只有现任主管领导的证言,无法提供原告提出离开医院的书面材料,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依照《证据规定》第六条中关于“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被告亦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同时,依照《证据规定》七十七条规定,证言对于双方所争议之事实,同样证明力不足,无法否定或推翻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之事实。
二、本案是否超过时效
依前述之事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以及已经书面通知原告拒付工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因此原告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原告举证“EMS回执”拟用此证明其“已于2016年12月20日向被告寄送申诉书,提出申诉请求”。应认定该日为双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依双方无争议之证据“仲裁裁决(即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所体现的事实,原告系于2016年12月28日向瓦房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诉请之权利,该日距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为八日,此后,在瓦房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原告提起本案之诉讼,原告主张权利的上述期间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并未超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或者诉讼时效。
用人单位应当依约履行劳动合同,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包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内的劳动报酬,否则应承担继续支付报酬、支付赔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法律责任。据前述之事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提供工作岗位、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被告自2004年1月起未依法为原告安排工作岗位、支付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致使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因此,
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原告:
2017年 月 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一份
2、仲裁结果通知书一份
3、证据1、原告的干部档案
证据2、EMS回执单
证据3、xx镇政府信访办出具的意见书
证据4、2016年12月20日,寄给xx中心卫生院的申诉书
住址:瓦房店市xx镇xx村大房身400号
身份证号2102xxxxxxxxxxxxx1539,电话1575400xxxx。
被告:瓦房店市xx中心卫生院,住所地:瓦房店市xx镇xx村,送达地址为:xx镇xx村xx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院长。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瓦房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2、判令被告补缴原告自1991年9月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时止的“社保”及其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3、判令被告按照2004年1月至2016年瓦房店市xx中心卫生院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标准补发原告自2004年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时止的工资。暂计至2016年11月止,共计人民币 204000 元。
4、判令被告依《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十八规定,加付原告应得工资25%的赔偿金,为人民币 51000 元;
5、判令被告依《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十一规定,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原告1991年至20016年连续工龄26年,每满1年发给1个月经济补偿金,每月补偿金额以2016年xx中心卫生院职工月平均实得工资人民币 3500 元计 91000 元)。上述3、4、5项暂共计人民币 346000 元。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91年9月从大连卫校毕业,由瓦房店市卫生局分配到被告处工作,从事预防保健工作。人事、劳动关系在被告处,工资亦从被告处领取。2002底年,xx中心卫生院被xx镇政府承包给(私人),原告不在担任任何职务,此时,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安排工作,而正处于承包中的(私人)告知原告研究后决定,但一直未重新给原告安排其他工作岗位。并且被告自2004年1月起暂停发放了原告的工资。原告迫于无奈,于2004年1月离开医院到处打零工,并依靠老母亲的退休金维持生计至今。原告在打工时,仍一直向被告提出要求重新安排职务,但都未得到回复。鉴于被告长期以来不安排原告的工作,也未支付报酬,侵害了原告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被告递交申诉书,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及履行如上请求之事项,时至今日被告仍没有作出任何答复。2016年12月28日,原告向瓦房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不予受理。
通过阅读仲裁裁决书,原告看出劳动仲裁以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明显存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7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那么争议的焦点是不是可以确定:一、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二、本案是否超过时效?
一、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1)原告举证证据“干部档案”证明:91年8月到2004年都在被告处工作,工资也从被告处领取。因此,该份证据足以证明被告至少自1991年8月到2004年这期间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
2)而2005年以后原、被告之间关系如何?原告2016年10月24日去xx镇信访办信访,xx镇政府信访办历经近50天的调查取证,于12月7日才出具意见书:只有现任主管领导的证言:“此事已经过去10多年了,xxx2002年就提出离开医院,自谋职业,现已不属于医院职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二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应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直接送达劳动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的,具有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成年直系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信日期为送达日期。劳动者因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采取公告送达,通过(市地级以上)新闻媒介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方可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否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视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是法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要件。
3)最后,反观xx镇信访办出具的意见书,其中只有现任主管领导的证言,无法提供原告提出离开医院的书面材料,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依照《证据规定》第六条中关于“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被告亦应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同时,依照《证据规定》七十七条规定,证言对于双方所争议之事实,同样证明力不足,无法否定或推翻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之事实。
二、本案是否超过时效
依前述之事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以及已经书面通知原告拒付工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因此原告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原告举证“EMS回执”拟用此证明其“已于2016年12月20日向被告寄送申诉书,提出申诉请求”。应认定该日为双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依双方无争议之证据“仲裁裁决(即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所体现的事实,原告系于2016年12月28日向瓦房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诉请之权利,该日距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为八日,此后,在瓦房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原告提起本案之诉讼,原告主张权利的上述期间及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并未超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或者诉讼时效。
用人单位应当依约履行劳动合同,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包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内的劳动报酬,否则应承担继续支付报酬、支付赔偿金、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法律责任。据前述之事实,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提供工作岗位、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被告自2004年1月起未依法为原告安排工作岗位、支付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致使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因此,
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请。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原告:
2017年 月 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一份
2、仲裁结果通知书一份
3、证据1、原告的干部档案
证据2、EMS回执单
证据3、xx镇政府信访办出具的意见书
证据4、2016年12月20日,寄给xx中心卫生院的申诉书
问题补充:
我想请律师,咨询了瓦房店律师,说超过时效,我的官司肯定输,没有必要打官司,只能走信访这个途径,可我就是不服,我们医院2003年到2014年这12年期间里都是私人承包(一个药贩子承包)我是2004年被迫离医院的,2014年底被政府收回,却被告知,不是医院职工了,也没有跟我解除合同,也没有开除什么的,我找院长和主管付镇长,他们又说我是自动离职,我跟他们要证据,他们又说,会议记录之类的保管不全,现在没有,我找镇信访办,核实我的身份和对我除名的记录或解除合同的书面材料,50天的调查,结果信访办意见书只有领导的证言。我亲自找镇长和医院院长,他们又说我的情况是历史遗留问题,等到有相应的政策再解决。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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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辽宁-大连]
- 黄险峰律师 VIP
- 电话:13889624986
- 1193597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1-05 17:43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
追问:
我列有的4个证据都是原始资料,我的干部档案详细记录了我从91年9月分配到医院工作,一直记录到04年底,可以说15年都在医院,05年以后就没有记录了
回答:
可以诉讼解决。
- [辽宁-沈阳]
- 隋新律师
- 364601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1-05 18:09
你好,建议携带资料当面咨询。
- [辽宁-沈阳]
- 张俊杰律师
- 525857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1-05 19:19
建议带上材料约律师面谈详细研究
- [河南-开封]
- 刘青芳律师
- 355850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1-06 10:24
你好,格式可以。
追问:
谢谢美女律师,只要不违法判决,我感觉我胜券在握。第一,单位没有对我除名的书面材料,也不和我解除劳动关系,采取的办法一直是拖,导致现在这些主管领导见到我都害怕,最后的结论就是:历史原因造成的,等有相关的通知再解决你的问题。第二,退一万步讲,我找医院和政府有40次,都拿不出对我的处理决定,就算他现在突然拿出了,对我除名的书面材料,我家到医院步行30分钟,开车5-10分钟,跟我前后楼的本医院职工还有3人,怎么都可以找到我本人的,我没有收到这样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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