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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假的问题

北京-海淀区 06-02 08:28  悬赏 0  发布者:puako 给我留言  回答:(7)
单位员工手册上写 前一年病事假满两个月的 不享受第二年带薪年假 这规定合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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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02 14:54
不合法。
回复时间: 2012-06-02 08:40
该规定不合法,在该单位工作满一年后, 可以依法享有带薪年假
回复时间: 2012-06-02 10:26
不合法。
回复时间: 2012-06-02 11:18
不合法,在该单位工作满一年后, 可以依法享有带薪年假
回复时间: 2012-06-02 20:08
该规定不合法,在该单位工作满一年后, 可以依法享有带薪年假
回复时间: 2012-06-02 22:39
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你可以把自己的情况比对一下上述法律规定。如果符合休假而单位不准则可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进行维权。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回复时间: 2012-06-12 23:09
不合法。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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