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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该怎么要求赔偿,告公司违反哪一条?

湖南-长沙 06-21 14:59  悬赏 0  发布者:闹药哥哥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2010年10月应聘上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代驾驾驶员一职,面试成功后按该公司要求于2010年11月1日与★★人事外包劳务公司签定2年劳动合同,合同工资1500元/月,合同期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该劳务公司再派遣本人去租赁公司任代驾驾驶员,驾驶湘★★★号车。
2012年1月长沙分公司★★领导安排本人去自驾门店任门店泊车员,本人以该部门经常拖欠克扣劳动报酬和要求修改劳动合同不定时工时制为由在1月13日,1月18日,2月3日3次提出异议,拒绝安排去门店工作,(往来邮件为证)也申明可以按照国家劳动法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将异议理由用邮件方式发送到上海总公司驾管部★★领导,长沙车管★★领导邮箱并电话与短信通知领导.但各级领导根本不与我协商。
2012年6月7日突然收到上海★★总公司短信平台短信通知,要求本人第二天6月8号周五早晨8点半前去当地门店报道上班,本人马上电话咨询长沙直接领导★★,问为什么已经3次提出异议还强制安排去门店做泊车员。该领导回复,谁安排你来上班的你就找谁去.但拒绝提供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导联系方式(10个短信为证),短信平台又无法回复,本人继续咨询,明天领导会不会在不在门店,本人会前来报道,但不会服从此安排在门店上班.该领导回复,明天不在门店,不用来.所以本人8号也就未去门店报道,6月10号周日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警告书,说本人8号旷工一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再次收到短信通知要求11日去门店报道上班,在11号上午又再次收到短信通知,要求12号去门店报道。本人11日周一上午9点前去该领导处报到,再次申明不会服从该工作安排,理由已经在邮件中申明。因门店电脑紧张,本人要求回家发邮件与上海领导沟通,经领导批准就回家了,下午把1月份所发3次异议内容重新用邮件形式分别发送上海总公司驾管部领导★★,★★,人力资源部★★★,第四次用邮件提出异议,并按照员工手册对旷工警告进行申诉,也再次申明,完全可以按照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再就是电话通知驾管部领导邮件已发送,并咨询是否收到,答复已收到。本人表示,除自驾门店任泊车员外,其他工作安排均可接受,如代驾驾驶员,长包驾驶员.并咨询为什么8号长沙领导不在门店还按照旷工处理,上海★★领导回复说,长沙领导★★说在门店没有等到我人,当然按照旷工处理。我解释先就已经询问了★★到底会不会在门店,确定不在才没去门店的。★总回复;我找★★了解情况再说。但之后再未做任何回复.
    6月15日竟然再次收到人事部警告书,说本人旷工3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在当天接到★★劳务公司★★小姐电话,说本人因旷工三天,不服从领导合理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与我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6日收到该劳务公司快递,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企业在处理违纪职工时,通常把职工不服从正常调动与职工无故旷工相混淆,将职工"不服从正常调动"期间认定为"旷工"予以除名处理者屡见不鲜,。本人以为此做法不妥,理由是:一、"不服从正常调动"是企业将职工从现在岗位调整到另一个岗位工作而职工不服从的违纪行为,在调动过程中,企业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所以,对于员工不服从调岗,企业应当注意审查调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不急于做出处分决定,在双方处于争议状态的情况下,单方的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变相裁员)。

依据

员工手册第四章;考勤假期 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对工作调动或工作安排不服从但未书面提出异议,不按时到岗者属旷工
由此说明,对工作调动或工作安排不服从已书面提出异议不按时到岗者不属于旷工。

员工手册第六章;工作管理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与员工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但公司从未与我协商,而是强制执行。

员工手册第五十条第三款;公司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场所或人员,导致员工工作地点需要发生变化的,员工应予已谅解和配合;涉及劳动合同条款的,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实在无法达成一至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更换了上班待命地点(代驾驾驶员是在自家待命,而门店泊车员却要在门店待命)
更换了部门(组)(由带驾部(组)驾驶员换到自驾部(组)门店泊车员)
变更了工作时间制(劳动合同为不定时工作制,现要更为定时工作制,但没人与我协商更改劳动合同)
还要更换工作衣服,
更换了工作性质(代驾司机专门接送客人,本人应聘之时就是应聘该岗位,填写入职书时办理入司手续就已注明)。而门店泊车员是在门店进行收发车验车工作与送车接车工作,招聘此二岗位的要求也不同。

员工手册第七十七条(二)认为公司处罚不当的员工,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起申诉,申诉期间,暂缓执行处罚;
收到警告书马上邮件向人事提出申诉,但无人答复。

第一百条(三)劳动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在合法及兼顾双方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协商
调解。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均应于备忘录的形式签字留存。
但公司根本不与我协商调解,而是一味的强制执行。

     我想劳动仲裁,但是不知道该找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赔偿什么?但知道2个月的工资的肯定要赔偿的,希望律师朋友门指点下,三磕首拜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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