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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劳动报酬时效问题
07-09 07:18 悬赏 0 发布者:lzdxly 给我留言 地区:内蒙古-鄂尔多斯 回答:(15)- [北京-西城区]
- 赵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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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险缴纳,是单位的义务,你和Z公司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Z公司应当为你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保险,没有缴纳的,你有权要求Z公司补缴,或者要求Z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但劳动纠纷的时效是1年,自你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也就是说,从你知道Z公司没有给你缴纳保险的事实起计算1年内,你都是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维权的。上一段保险时效的最后时间是2010年12月,在此之后,过了时效你就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
当然时效过了不代表你没有权利维权,你还是可以向对方主张的,只要经过协商对方同意给你补缴,也是合法的。
根据法律规定,上班时间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超出部分是加班,你可以要求加班费。
但劳动纠纷的时效是1年,自你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也就是说,从你知道Z公司没有给加班费的事实起计算1年内,你都是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权的。那么关于加班费你申请仲裁的时效最后时间是2010年12月,在此之后,过了时效你就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如果你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仍然会受理,但发现你过时效后,就会驳回你的申请,对你的仲裁申请事项不予支持。
当然时效过了不代表你没有权利维权,你还是可以向对方主张的,只要经过协商对方同意给你补发加班费,也是合法的。
你和Z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到2011年11月合同到期后,并没有续签,没有续签的情况下,合同自动解除,从这一点看,你和Z公司之间不再有劳动合同关系。
而你和F公司在2010年1月签订劳动合同至今,又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将你派遣到Z公司工作,那么你和F、Z之间的关系是F是你的劳动关系单位,而Z是你的派遣用人单位。
两者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履行相同的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Z要出现违法解除的状况,也需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关系单位承担相同的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你关于保险和加班费的主张,已经过时效了,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最终结果只能是被驳回,丧失胜诉权。但你仍然可以与对方协商解决,通过法律之外的途径维权。
至于你和你的用工单位Z之间如果有其他纠纷的,可以参照劳动法的规定进行维权,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F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1)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如何理解呢?
2)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应如何理解呢?
1,这条规定的意思是说,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福利或法定补偿金的,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维权,侵权状态一直维持的,以侵权状态结束之日起计算时效,也是认定时效的依据。也就是说,假如用人单位一直拖欠公司,那么从接触劳动关系之日开始计算时效。
2,这条规定的解释同上。也就是说,一旦劳动关系终止,侵权状态也就不存在了,那么开始计算时效。
所以你的两项请求已经过时效了,验证这个问题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去申请劳动仲裁,你的申请会被驳回。
可是我至今一直在Z公司工作,也就是说和Z公司至今一直存在着实际的劳动关系,怎么会超过失效呢?
对于您的关注,表示非常感谢!
不客气。
你虽然一直在Z工作,但你和Z之间已经转化为劳务派遣的关系了,而不是劳动关系。因为你和Z的合同到期后并没有续签,而且在2010年与F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虽然你和Z一直是事实劳动关系,但Z已经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单位转化为派遣的用工单位了。
那么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一个人是不能同时与两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就自动终止。所以关于你之前和Z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纠纷,已经在过时效了,时效计算就是你和Z的劳动关系终止日期起计算的,早已经超过1年。
既然我“和Z一直是事实劳动关系”,那么根据前述法规,就没有过时效呀!?
上述已经解答过,你和Z虽然事实上是劳动关系,但在法律上只能是劳务派遣的关系。因为你和Z之间已经没有劳动合同了,而是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到Z工作的。事实和法律是否承认是两码事。
给你举个很简单的例子,两个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就是以前我们经常提到的事实婚姻,但并没有领取结婚证,那么法律就不承认他们是夫妻,关于财产共有或继承等相应法律权利均不能享有。
所以你和z虽然在事实上保持了一种劳动关系,但法律只认可你和F的劳动关系,也只能认可你和Z的劳务派遣关系,毋庸置疑。这就是劳务派遣的意义所在,也是很多单位用劳务派遣来转化风险的原因。
且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没有讨论的必要,因为认定你是否过时时效的方式非常简单,你直接去申请仲裁试一试,肯定是因为过时效而驳回的,当然,Z自认应当支付你加班费和保险金,排除时效的问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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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未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见,仍然可以要求支付为支付的加班劳动报酬。
第三项:用工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对违法解除承担连带责任。
1)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二)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如何理解呢?
即: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年之内需主张要求发放工资的权利,否则就不受法律保护。
前两年Z企业是我的用人用工企业,后两年是我的用工企业,且前后两个合同属于同一工作任务,一直都存在劳动关系,怎么就超过时效呢?
劳动关系终结后一年后超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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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赞同您的说法,但有什么法律依据呢?
- [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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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2007年——2009年加班费问题,超过了仲裁时效和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已不能仲裁了,更不会得到支持。
你和Z公司2007年——2009年12月有劳动合同关系,之后和派遣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虽然原合同未解除,但随你新签订派遣合同而实际终止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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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补缴社保不受仲裁时效限制”请问有什么法律依据或案例呢?
- [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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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张2007年——2009年加班费,没有超过了仲裁时效,可以申请仲裁主张相应的加班费。
三、劳务派遣用工企业与你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
“主张补缴社保不受仲裁时效限制”请问有什么法律依据或案例呢?
- [山东-青岛]
- 徐志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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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没有辞职,只是Z公司又要求我与F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2010年1月至今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至今一直在Z公司工作。
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是公司要求你的,公司也不承认,那就是你以行为辞职了。
如果我有证据证明是Z公司要求我的,能怎么样呢?
那你在后来的公司到期可以要求,2007年12月至2009年12月的补偿金;加班费是不能向后来公司主张的。
我去劳动监察大队,可人家要我找仲裁。
- [山东-德州]
- 王爱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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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应如何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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