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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补偿

广东 07-18 15:10  悬赏 20  发布者:围城2012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于2004年以职业经理人的身份被中日合资企业聘为销售部长(年薪几十万),2006年企业变更为日本独资企业,仍然被日方聘为销售部长,待遇不变并签订合同,2007年以市场开发为由从内地派到广东分公司担任总经理工作(广东分公司在当地以本人为法人进行了注册),一直工作到现在2012年(过程中均签有劳动合同,并提供所有社保),期间本人已在广东购房,且家人户籍也已迁入当地。目前由于日方总经理调换,要求本人调回内地工作,如不服从做自动离职处理。本人由于家庭原因已不可能长期返回内地工作,此种情况如果按新劳动法规定,我该如何保护自己?本人是否可得到必要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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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18 15:51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相当于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如公司以此理由辞退你,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建议与单位协商解决,如单位辞退,你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2-07-18 20:13
可以申请仲裁,要求赔偿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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