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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处分通知要求停职、索赔、调岗、降薪,如何应对?

上海-长宁区 06-29 17:13  悬赏 10  发布者:锦瑟心心 给我留言  回答:(4)
事情经过:
2016年12月5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基本工资,岗位是设计师,无《员工手册》,无《绩效考核》。
2017年6月9日,正常拿到5月的全额工资。
2017年6月12日,公司未经民主程序,拿出一份《员工手册》要求大家签署。
因为《员工手册》写有未完成工作任务,属于自愿加班等条款。
大家理解,设计师其实经常加班。但是如果写入员工手册,就真的不知道是不是“一夜到天亮了”
因此,明确邮件回复拒绝签署《员工手册》
2017年6月15日,总经理约谈,说了许多话,说不是针对你的。你可以不签等等。
我也告知,如果程序合法,可以发邮箱进行公示告知。但是我不签署。
2017年6月22日,公司出具《处分通知》,通过邮件群发公司所有人。
内容为:1、工作责任心缺失,工作态度恶劣,多次出具的设计方案及实施存在重大技术性失误。
(本人入职为设计师,但上面有主管、总监。出具的设计方案需领导审批同意才可以实施。
另外,重大技术性失误,未出具处罚单,也无谈话记录、考核标准等。
本人不知情重大技术性失误具体指什么。公司也没有岗位说明、考核制度标准等)
2、多次被客户投诉(经微信联系客户核实,客户表示不知情,没有投诉。)
3、经部门主管与总经办负责人与其谈话,拒不改正
(本人问部门主管是否知悉投诉事宜,是否与本人谈话过,
部门主管表示系被总经理告知投诉事宜,其不知情。有录音)
4、存在报价漏项,索赔6690元直接经济损失。依据是公司单方面出具的《项目漏项情况损失表》
(本人认为,本人无权报价,也未进行过报价行为。仅提供过程文件供领导参考决策。
同时,漏项产生的为预估未来的销售费用,而非实际物损。不应由员工承担。
且扣除工资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0%上限)
决定对失职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1、撤销设计师职位,停职培训一周,培训期间日工资扣发30%
2、降职为设计部助理,工资减半(调岗降薪,劳动合同有明确岗位和薪资约定)
3、因工作失职,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工资中直接扣除。损失见附表
目前状况:
1、目前正在停职培训(领导每天发邮件要求看《安邸杂志),写6000字心得。然后邮件回复给领导。
学习内容与处分所记载情况无关联性。比如看《一家一世界》等文章
2、公司未经本人申请,总经理亲自来把办公电脑搬走了(称系统不稳定)
3、要求离开办公区域,在厕所旁设了个学习区域
4、不同意请假申请仲裁
5、6月26日,早上考勤打卡被关在公司门外,大门紧锁。用手机定位、拍照、截图发微信和邮件给领导明确我按时到岗上班的。
求助:
1、是否应接受停职培训,已邮件明确提出异议,但公司回复不服去申请仲裁
2、是否应到岗上班?已邮件提出不接受调岗降薪。是否需要书面告知不接受调岗降薪?(关于口头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到岗上班意味认可口头或书面变更劳动合同?)
3、现在是否直接申请仲裁撤销处分通知?还是等实际扣发工资后再申请仲裁?能否申请经济补偿金?
4、仲裁理由是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还是未提供劳动工具、环境?(搬走电脑、调岗降薪)
5、是否培训后应接受考核?现在我不敢落下字迹。公司第一天培训要求抄未盖公章的《员工手册》
我认为是制造我签收《员工手册》的假象,因此拒绝了。然后收到邮件称我拒绝培训,当日记旷工。
6、《企业员工奖惩条例》已废止,公司作出的处分是否有效?如何应对更为妥当?
问题补充:
1、根据与玉兰公馆吴女士(微信:阿猫)及徐州永城项目刘姐(微信:梦中的婚礼)明确表示未曾进行过投诉,也没有遭到过本人恶劣态度对待,对本人的服务是满意的。
       请公司核实《处分通知》所依据的投诉事实是否真实存在。
        根据2001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人在收到《处分通知》第一时间已回复邮件,请公司通过邮件形式,提供处分依据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材料,以确认处分的合法性。但,至今仍未收到公司的回复邮件。
        2、公司出具的《处分通知》已明确提出索赔,提出索赔钱款从工资中予以扣除,且扣除工资比例超过月工资总额的50%,并决定自7月1日起减少劳动报酬,且降薪幅度高达50%。停职培训期间,工资按日工资的70%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显然公司单方面作出停职培训决定,不符合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因此公司无权单方面作出停职培训决定,并扣除日工资的30%。且《处分通知》所作出处分决定,适用规章制度及法律条款不明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事实认定不清。公司理应撤销其违法作出的《处分通知》。
        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相关举证规则,公司应提供合理证据,证明存在实际损失,而非主观臆测推断的潜在损失。且损失与本人的直接违规行为存在必然联系。显然公司单方面制作的《报价清单》并无本人签字,不足以证明系本人制作的最后报价,也不足以证明此报价与赔偿损失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领导对过程文件行使审核权及对外沟通、报价的权力。具有采纳或不采纳的最终决定权限,理应对结果负责。因此,公司方应提供合理证据,证明其三性。
        鉴于目前已有证据证明客户明确表示未曾向公司投诉本人态度恶劣,《处分通知》所记载情况与事实不符。严重技术性失误并无评判标准、依据、制度,且本人履行职务行为,经毛实名认证邮件确认“截止目前 你也是在总监的指点指导下完成设计工作”。故,可以证明本人系根据总监指示,履行工作职务。领导对设计结果及报价负有审核义务及最终决定权。内部汇报过程文件不宜作为定性依据。
           鉴于上述事实,本人明确对《吕的处分通知》提出异议:
        1,处分决定停职培训期间扣发30%工资,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且处分通知缺乏事实依据。
      2,处分决定未提供相应事实依据,缺乏明确的考核认定标准,故对存在严重技术性失误的含糊其词的记载情况不予认可。据此作出的降职降薪决定不予接受。
      3,毛总已在邮件中明确回复对本人的岗位定义,本人在总监的指点指导下完成设计工作。因此根据领导审核及最终决定负责制,本人对报价存在漏项事宜不予认可,对赔偿事宜也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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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6-29 17:17
建议你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回复时间: 2017-06-29 17:30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7-06-29 17:54
公司明显整你,尽快找律师吧,否则说你旷工考勤直接开除
回复时间: 2017-06-30 11:03
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吧。可以请律师帮助。
我的补充: 2017-06-30 11:05
另注意,应当正常上班,不接受岗位调整的话,可以继续到原岗位上班。否则,公司可以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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