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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裁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百姓投诉无门,有何办

陕西-西安 07-12 02:05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法院的判决裁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百姓投诉无门,有何办法?
  本人在同一用人单位劳动33年因要求订立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无故除名,因兰田县劳动局拒绝仲裁,提起诉讼被法院以(兰田县公路体制改革后,对原告是否继续养护公路,并无具体安排,故此类纠纷不受劳动法律法规所调整,因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受案范围)西安中院和陕西高院支持了一审裁定,以(勾建民的用工关系问题,社保及待遇问题是一定历史情况下形成的,应由政府部门按照政策予以解决,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主管范畴)驳回诉讼,西安市检察院以(勾建民系农民养护工,其与原用人单位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属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不支持抗诉申请,其判决裁定和决定问题如下。
   1,单位体制改革,对在其单位劳动一生的劳动者不安排工作,无故除名就不受劳动法律法规所调整,劳动者不知道劳动法律法规是调整什么的?
  2,劳动者因要求订立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无故除名,提起的诉讼却不属人民法院关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受案范围?劳动者不知道该属于计划生育受案范围或是环境保护受案范围?
  3,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主管范畴,本案诉讼要求订立劳动合同,补发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交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而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却不属执行国家法律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主管范畴,劳动者又不知道法院的受案范围和主管.的是什么?
   4,其用工关系问题,社保及待遇问题....,国家多部劳动法律法规就是规范,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专门法律,本案的执法人员在国家多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法不依而要政府部门按照政策予以解决毫无道理。
  5,勾建民系农民养护工,农民养护工在同一单位劳动一生就沒有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权利吗?农民养护工就只能拿用人单位远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吗?农民工就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吗?农民工就没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吗?
  6,其与原用人单位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主体等级之分吗?那一条法律和那一项政策规定了这样的主体等级?
   7,不属民事法律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除了刑法就是民法,本人被用人单位无故除名,捉起诉讼是不是民事行为?而民事行为不属民事法律调整范围,那该属刑事法律调整范围吗?
   以上各条只能是审判员,检察官受贿后有法不依的故意枉法行为,可一个平民百姓对审判员,检察官的有法不依的无赖行为毫无办法,投诉6年被官官相护以(不予受理告知)(一件多事)(无实质内容)被列为无效,请律师们给予指点,有投诉的必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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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7-12 09:43
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建议及时上诉维权。判决生效的,可以申请再审或申诉。
回复时间: 2017-07-12 11:44
建议委托律师代为处理此事。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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