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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动纠纷

 08-10 15:19  悬赏 0  发布者:黄丹凤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闵行区 回答:(1)
2012.05.08入职,签订的劳动合同未2012.05.08~2015.05.07,同公司约定试用期时间为3个月2012.05.08~2012.08.07。

2012.08.08公司口头告知我试用期不合格,希望我可以自动离职,并希望我可以多留半个月时间,将人事方面的工作做一个交接并要教会交接的人员,公司会根据交接的情况多发给我半个月至一个月的工资。

请问:
1,针对未给出试用期不合格的说明的情况,公司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我可以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吗?
2,我没有义务要教会后面的交接人员?是否可以提交书面交接报告就
   可以离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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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8月10日 15时55分
1、违法解除;
2、应当要求经济补偿金;
3、交接即可,没有义务教。
评论者:黄丹凤 给我留言
时间:2012-08-10 16:48
左律师回答的很清楚,谢谢!
再请问下,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多少?大致三个月的时间,试用期公司为2500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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