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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女职工怀孕的事实下,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否有效”第二个案例的疑问

 11-01 10:45  悬赏 30  发布者:martin……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东城区 回答:(7)
案例二 
刘某于2011年3月与上海某化工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刘某在工作期间,上级主管对其工作表现不满意,但刘某也不存在任何过错,用人单位找其谈话要求协商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刘某基于长远的和自己职业发展的考虑,同意了单位的协商解除,签署了协商解除协议;在签订协议后3天,去医院检查身体,发现自己已经怀孕5周。刘某觉得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再找到其他工作,随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的协商解除协议,恢复双方的劳动合同。
律师点评 : 虽然女职工在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经处于怀孕周期内,但在签订该协议时不可能、也无法预见到自己怀孕的事实,女职工提供的检验报告单、超声报告单也证明了是在协商解除之后获知怀孕的,故对女职工在不知晓自己已经怀孕也无法预知的情况下与单位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属于重大误解,该协议应予以撤销的意见。根据法律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应与恢复劳动关系。 
疑问:这个案例是不是风险比较大?也有认为不属于重大误解,属于真实意思表达,驳回申请的。那这种结论有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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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11月01日 10时52分
这个案例存在一定风险,双方说法都有道理,要啊看法官如何自由裁量、适用法条了,不过我国劳动法律的制定更多的是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认定撤销解除协议的可能性较大。
追问:

公司有协商一致解除协议书,员工有当时离职谈话的录音,录音内容提到是公司单方面解除,非合同法39 40条解除,当时公司人力负责人也承认是公司单方面解除,但强调公司都按协商一致来操作,并且提到如果员工不同意解除,公司将采取降薪调岗、针对性考核、背景调查做负面阐述等一些措施。双方出具的证据相抵触,员工的录音材料能不能证明是单方面解除,并且是在公司的语言胁迫下签订的解除协议呢?谢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双方的利弊都考虑到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1-01 10:50
协议只要是自愿签订,没有违法内容就有效。你描述的情况中也不存在重大误解,自愿协商解除。
追问:

那您对于本网高蕾律师的这个观点怎么看呢?

回答:

已经答复过了,对于案件我只说自己的看法,不对其他律师的想法做点评。

回复时间: 2012-11-01 10:56
您好,《劳动法》第29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第42条都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用人单位不得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裁员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5条也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劳动合同到期也要自动顺延到“三期”结束才可以终止。劳动法律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对“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作了限制性保护。该保护是有前提的,即用人单位不得以上述理由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权的限制,但没有对女职工的辞职权作任何限制。因此,该女职工因不清楚自己怀孕而协商辞职并在办理辞职手续后发现怀孕要求回来上班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回复时间: 2012-11-01 10:58
有效。具体可来电详细咨询。
回复时间: 2012-11-01 11:06
没有违法内容就有效。
回复时间: 2012-11-01 11:12
合同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合同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回复时间: 2012-11-01 11:12
应该是有效的。
评论者:盛国强律师
时间:2012-11-01 11:25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三期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单位提出的协商解除,除非在协议中明示此女职工同意孕期解除。本案中,女职工解除时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其在此情况下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导致认识错误的情况出现,其有权要求撤销协商解除协议。有大量此类胜诉案例。如有需要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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