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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别劳务与劳动合同中对员工不利的条例

广东-广州 06-02 22:43  悬赏 0  发布者:9045 给我留言  回答:(1)
1,公司提供劳务合同,并以公司成立年限不足为由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请问是否存在上诉不签劳动合同的理由。
2,本人在此公司工作11个月,此前,公司一直以企业未成熟为由(不具备相关证明)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请问此前公司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3,劳务合同中,出现以下几条条例:
   ①甲方(公司)有权对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内容对本合同具有等同效力。
   ②甲方(公司)提供商业保险(根据公司阐述,此保险为投资人对公司的投保,并非对员工的投保);工作满一年后(从劳务合同签订日起,此前11个月不包括在内),达到公司考核标准,每月补贴社保金额为230元(员工自费购买社保,公司补贴230元)。
以上条例是否符合劳动法,产生纠纷时员工能否得到相应的保障。
4,合同中有一条“乙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条款”,其中的附加条款一项为员工守则,描述如下:
   “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特殊岗位除外),每周6天上班时间,正常周末以及节假日不轮休;作息时间:9:00-18:00;午餐时间:12:00-13:00”
    未说明超出作息时间的以及法定假日中的薪资补贴,是否有害员工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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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8-06-03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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