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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上诉状合理吗?胜诉的几率有多大?

浙江-温州 12-29 17:02  悬赏 0  发布者:秦宏斌 给我留言  回答:(5)
民事上诉状
原告:秦宏斌,性别,男,汉族,出生,1972年7月14日。身份证编号:421023197207147532,籍贯,湖北省监利县程集镇南桥村。现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金川路。
电话:15957782260.
被告:浙江华科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洪罗,身份证号码:330321196410270911,
电话:13736977555,18058378856.
地址:泰顺县月湖乡彭月工业园区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46000元。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续缴原告的各项社会保险费8415元。
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劳动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12000元。
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超时加班工时工资11792元。
5、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离职期间误工工资及交通差旅、餐饮、住宿、通讯等费用19688元。
6、请求依法判被告支付原告的资料打印复印费用562元。
7、请求依法判被告支付原告离职时工资5333元。
8、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以上合计费用10379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1年9月15日至2012年9月10日一直在被告浙江华科钢业有限公司工作,担任综合办主任一职并兼任安全生产管理员。在职期间,原告兢兢业业工作,努力完善各项业务知识,参加特种设备的培训、制订公司规章制度、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考勤后勤管理、社保申报及海关商检报检等繁琐事务。然而,被告自始至终未予原告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费用和岗位津贴、绩效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并从未提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提升薪资待遇。
 2012年8月21日,原告主动与被告协商工资事宜,要求在4000元/月的基础上有所提升,被告说:“工资晋升可以,但工资晋升的部分必须作为年终奖金年终发放”,原告断然拒绝并于次日申请辞职。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时间,无奈原告最终与该公司职员林聪聪于2012年9月10下午交接工作后离开公司。
 综上所述,被告无视国家《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无视劳动者的人格与尊严、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宗旨背道而驰,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诸多利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先后在被告公司所在地管辖行政机构申请了劳动仲裁、民事诉讼请求,均因地方保护主义和其他特定因素对被告公司避重就轻做了象征性赔付判决。同时泰顺法院审判时罔顾事实真相和法理依据,同意和被告公司有利益关系的证人出庭作证,故原告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上诉,恳请支持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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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12-29 18:10
面答为主
回复时间: 2012-12-29 17:38
你好:可以上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2-12-29 17:52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2-12-29 19:25
不是这样写法,需要修改。加我,给你发个样本。
回复时间: 2012-12-29 22:24
证据这些都没看到。看这个无法分析。
追问:

证据提供了本人身份证、被告企业工商登记表、个人工作证、公司配备安全管理员的通知(我兼任)、最后离职时董事长签字的领款凭证、当地公安机关的临时居住证、以及公司的人事花名册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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