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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后的无故不续签

 02-21 08:33  悬赏 0  发布者:cylzz0……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3)
2008年我到该公司工作,一共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第一份2008年3月18日至2010年3月18日,第二份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一共干了将近5年了,今年1月6日公司提出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了,并让我签一张合同终止/解除协议拿补偿金走人,我没同意,1月23日我上班发现我的考勤卡不见了,公司还要求我不要再来上班,并于年前给我发了1月份仅7天的工资到工资卡里,1月25日还往我家里寄盖章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我现在没和公司签订任何终止劳动的书面材料,请问我的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我是不是有权利要求签订第三次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拒绝是不是应当支付我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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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02月21日 09时15分
你好,劳动合同法规定,要从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双方第三次签订时,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1.1前的签订次数是不算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支付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的工资,直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止。

具体情况可来电咨询,我将详细为你解答。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2-21 09:10
可以,如果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3-02-21 09:13
您好,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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