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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综合工时制”方面的问题

天津 03-21 19:49  悬赏 30  发布者:201322 给我留言  回答:(3)
1.原《劳动法》中的“综合工时制”目前还有法律效力吗?
2.按月计时的话,每月的标准工时是多少小时?
3.那么,周六周日上班的能否计算加班费为200%?
4.如果还有法律效力的话,每月多出的工时,是按150%计算加班费,还是那200%计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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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3-22 12:10
综合工时需要备案,,标准工时是每月174小时,每周40小时,周六、日可以装200%工资,平时可以主张延时加班150%
追问:

我公司已申请劳动部门的批准,对员工进行“综合工时制”,在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情况下,每天工作时间至少8小时,每月休6天(双休日不让休),每月工时为192小时,那么,多出的20多小时算加班的话,那加班费是按150%的标准进行计算呢,还是200%进行计算?

回答:

按照150%计算,综合工时需要每月休息4天,没有休息的2天按照200%计算

回复时间: 2013-03-21 19:50
(1)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2)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3)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4)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回复时间: 2013-03-21 20:19
一般每周不超过44小时,超出部分可要求加班费。但综合工时不用必须周末休息
追问:

那么,每月多出的工时,是按平时加班费来计算,对吗?

回答:

多处部分可要求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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