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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河北-廊坊 04-04 17:44  悬赏 0  发布者:luchzh……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9年8月4日我与公司续签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至2012年8月4日(前一次是2008年8月4日-2009年8月4日)。2011年3月公司聘任我为部门总经理,聘期2年至2013年2月(有聘任通知书)。在2012年8月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与我终止了劳动合同(提前一个月通知我的),并补偿我4个月的工资(1倍)。请问:1、我认为岗位聘任是对原劳动合同的岗位及期限的一种重要变更,我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延期至2013年2月。现公司对我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终止。这个观点有法律依据吗?(如有,最好能告知公司违反劳动法哪一条?)2、如有,我要求公司对我2倍经济赔偿有法律依据吗?3、如申请劳动仲裁,有多长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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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04 20:28
单位的做法没有问题。
1、合同到期不续签,单位已做补偿,合情合法。
2、岗位任职不是劳动关系的契约,劳动关系结束,任职自然结束。
所以,你的情况没有任何法律有此规定,劳动仲裁得不到支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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