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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社会一个弱势劳动者的庭审遭遇,接下来我该怎么办?

上海 04-06 10:48  悬赏 0  发布者:wjzwjz 给我留言  回答:(7)
   上海东方大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壳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五角场东方公益服务社(资金总额4万元,却有员工几百名,东方服务社负责人陆艳萍是东方大学城物业副总经理,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都在松花江路345号4楼共用办公人员#“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违法实施自我派遣,将事实劳动关系搞成民事雇佣关系,排除员工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从而逃避法定责任和义务,套取政府优惠补贴,为此还多次虚构工作经历并私自招退工,单位都是一些乱七八糟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广大员工劳动合同信息记录多年一片空白,从未真正休过法定节假日(与轮休日重合)、带薪年休假,东方大学城物业从不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也不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不提供工资清单,也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在劳动手册上只写“东方”两字,不盖单位公章),严重损害广大员工合法权益长达八年之久,相关职能部门却充当保护伞,我保安工作七年却被认定与东方大学城物业没有劳动关系(虽有上海公共招聘网历史录用记录和盖公章的服装费收据发票等证据链),【(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28号】判决违背客观事实,惘顾法律规定,有法不依、有证不认,却以违法用工协议为认定依据,损害劳动者切身权益,明显违背党和政府立法本意。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我几次书面申请调查核实东方服务社负责人陆艳萍的工作单位名称、职业工种,都被承办法官乔蓓华无理拒绝,庭审时间非常短暂,几项诉讼请求没有经过法庭辩论,我的许多法庭陈述都被庭审笔录遗漏,这一切不得不让人怀疑早有预谋,加上实体判决不公,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我的心目中荡然无存,明显违背了所谓保护弱势群体的司法理念和中立公正的立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6)17号
五、关于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单位从事劳务派遣的问题。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发现劳务派遣单位虽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但已与其派出的劳动者签有劳动合同、与实际使用单位签有派遣协议等情形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按以下方式处理:(三)用人单位将其职工的劳动关系转入不具劳务派遣资格的单位,作为劳务派遣人员继续使用的,该派遣关系不成立。若用人单位与职工签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内容,可参照原劳动合同确定;若双方原未签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劳保就发【2003】34号
九、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管理(一)从业人员进入劳动组织时,应有本人填写【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登记表】,交由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录入劳动力资源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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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04-06 12:08
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3-04-06 12:24
你好,你可以咨询律师,委托律师处理此事。
回复时间: 2013-04-06 12:29
直接约定律师,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4-06 13:47
建议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3-04-06 14:34
1、与哪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就属于那家。主体不可变!
2、庭审时间按事实和依据询问来确定,并非电影里的“唇枪舐战”。
3、法庭陈述都被庭审笔录遗漏,你在核对时完全可以补上。
所以,要起诉单位必须了解实情,了解法律,掌握证据。而不能凭个人气愤和冲动解决的,需要策略。
回复时间: 2013-04-06 16:19
对判决不服,及时上诉或申请再审。
回复时间: 2013-04-10 10:16
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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