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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事实,能否足以认定事实劳关系?
江苏-盐城 06-27 09:01 悬赏 65 发布者:yacs00…… 给我留言 回答:(4) 1、本人1998年9月首批正式加盟***保险公司**办事处(隶属**支公司)次年9月经公司负责人核准才转入公司寿险续期业务收展员队伍,专项从事公司的续期收费客户服务工作,该岗位的人数一直严格按照公司续期业务规模来控制人数,也不允许增加人,根本不同于个险营销员以增员和新单业务为目的的考核管理内容。从加入续期条线起我们的基本收入构成就是“底薪+收费工资+绩效“的模式。这些我有若干年的收入凭条可以证明。另外本人还一直持有***人寿总公司统一制作的《客户服务专员》工作证、工作胸牌等等,一直使用维一属于自已的客户服务条线的工号。
2、2003年***总公司统一切换客户服务专员,并实现条线化管理,更加细化加强了对续期业务指标的考核,客服专员的身份就是“公司在指定区域内专们从事收费、保全、咨询等等工作的业务人员”,相当于保险公司的流动柜台,即公司的外勤,营销员的内勤。2004年起由于客服专员队伍的扩大,出于业务精细管理的需要本人还被委任为续客户服务室主任多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在公司帮助座班,节假日值班。可见我与保险公司始终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3、从1999年9月一直到2011年保险公司一直延用人公司客户服务条线的《客服务专员管理制度》主要考核续期达成率和服务品质,新保并未作为考核要求,这也是**寿险公司与其他寿险公司独特的地方。这期间按当时考核是合格的,并且这么多年保险公司上上下下制订了一系列规定制度要求我们强制遵守,使我们与保险公司保持较强的从属性质,并对我们都进行了正常的业务培训和日常例会差勤管理。缺勤或迟到都要被扣罚款。
4、2006年基于客服专员与公司的事实用工关系,***公司统一和客户服务专员签订劳动合同(当时江苏分公司客服条线的专员一共只有才297人,除了不合符要求的专员,绝大多数都跟保险公司签劳动合同了),作为客服室主任,我最有条件也最有理由签劳动合同的,只不过是被忽悠产生误解才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的机会。
5、之后公司续期条线领导口头承诺的签代理合同会在平时和年终奖金中起现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的说法一直没有兑现,且公司时有侵犯代理人权益的举动,2010年续签代理合同时,我曾经要求和公司改签劳动合同,为此还发生过争议,中支人力资源部通过原**支公司经理杨某给我的正式答复:现在暂时没有机会,若有机会会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些年我们和签劳动合同的客服专员在劳动考核业务管理上的要求其实都是一样的。十多年来我与保险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被一纸客服务专员代理合同的表象掩盖了。
6、尽管公司一直对续期客服专员的管理要求和服从程度超过银保业条线和团险业务条线,但是***人寿中支当时银保业条线和团险业务条线人员都是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7、我本是单位下岗的职工从30岁到太保打工谋生,到现在已经15周年了,可以说最好的青春时光卖给了***人寿,从一进公司到处展业到骑着摩托车各乡镇东奔西跑上门收费、服务,再到挨门逐户送银行存折办代扣手续,为***人寿客户维护付出了心血。目前,***人寿一刀切地改变了游戏规则将原续期条线并入营销条线并不断地增员以新保达成考核为目的。由于本人新保指标不达标原因,保险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人寄发了《解除客户经理人身保险业务代理关系的通知》。并书面答复:说我和保险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现与我解除代理合同没有有补偿的说法。完全惘顾我与公司这些年来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历史事实,逃避责任,显失公平!也与平等、自愿的民事活动原则背道而驰。对**寿险中支严重践踏劳动者的侵权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客观上讲,本人已人到中年,也需要经济来源维持家庭生活,如果失业后再就业肯定不能一蹴而找到机会,会面临一段就业空档期。即便是不让我继续干,也应当对本人十多年工年和解约有个合理补偿。就算是我在个体私营老板处打工15年也不至于这么赤条条地就打发动身吧?更何况***人寿还是一家全国性的知名企业?
2、2003年***总公司统一切换客户服务专员,并实现条线化管理,更加细化加强了对续期业务指标的考核,客服专员的身份就是“公司在指定区域内专们从事收费、保全、咨询等等工作的业务人员”,相当于保险公司的流动柜台,即公司的外勤,营销员的内勤。2004年起由于客服专员队伍的扩大,出于业务精细管理的需要本人还被委任为续客户服务室主任多年。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在公司帮助座班,节假日值班。可见我与保险公司始终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
3、从1999年9月一直到2011年保险公司一直延用人公司客户服务条线的《客服务专员管理制度》主要考核续期达成率和服务品质,新保并未作为考核要求,这也是**寿险公司与其他寿险公司独特的地方。这期间按当时考核是合格的,并且这么多年保险公司上上下下制订了一系列规定制度要求我们强制遵守,使我们与保险公司保持较强的从属性质,并对我们都进行了正常的业务培训和日常例会差勤管理。缺勤或迟到都要被扣罚款。
4、2006年基于客服专员与公司的事实用工关系,***公司统一和客户服务专员签订劳动合同(当时江苏分公司客服条线的专员一共只有才297人,除了不合符要求的专员,绝大多数都跟保险公司签劳动合同了),作为客服室主任,我最有条件也最有理由签劳动合同的,只不过是被忽悠产生误解才放弃签订劳动合同的机会。
5、之后公司续期条线领导口头承诺的签代理合同会在平时和年终奖金中起现养老医疗保险补贴的说法一直没有兑现,且公司时有侵犯代理人权益的举动,2010年续签代理合同时,我曾经要求和公司改签劳动合同,为此还发生过争议,中支人力资源部通过原**支公司经理杨某给我的正式答复:现在暂时没有机会,若有机会会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些年我们和签劳动合同的客服专员在劳动考核业务管理上的要求其实都是一样的。十多年来我与保险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的被一纸客服务专员代理合同的表象掩盖了。
6、尽管公司一直对续期客服专员的管理要求和服从程度超过银保业条线和团险业务条线,但是***人寿中支当时银保业条线和团险业务条线人员都是签订的劳动合同的,
7、我本是单位下岗的职工从30岁到太保打工谋生,到现在已经15周年了,可以说最好的青春时光卖给了***人寿,从一进公司到处展业到骑着摩托车各乡镇东奔西跑上门收费、服务,再到挨门逐户送银行存折办代扣手续,为***人寿客户维护付出了心血。目前,***人寿一刀切地改变了游戏规则将原续期条线并入营销条线并不断地增员以新保达成考核为目的。由于本人新保指标不达标原因,保险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人寄发了《解除客户经理人身保险业务代理关系的通知》。并书面答复:说我和保险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现与我解除代理合同没有有补偿的说法。完全惘顾我与公司这些年来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历史事实,逃避责任,显失公平!也与平等、自愿的民事活动原则背道而驰。对**寿险中支严重践踏劳动者的侵权行为表示强烈不满,客观上讲,本人已人到中年,也需要经济来源维持家庭生活,如果失业后再就业肯定不能一蹴而找到机会,会面临一段就业空档期。即便是不让我继续干,也应当对本人十多年工年和解约有个合理补偿。就算是我在个体私营老板处打工15年也不至于这么赤条条地就打发动身吧?更何况***人寿还是一家全国性的知名企业?
问题补充:
附加说明当时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原因:由于本人一直处于下岗状态,出于顾虑这边签劳动合同就会影响与原单位的关系。这种情况下,我询问了当时的中支客服条线负责人夏某她也说‘这边若签劳动合同就必须将原单位劳合同迁到保险公司,同一个人不能签订二份劳动合同的’(事实上,这是一个重大的误导,今年我咨询盐都劳动法庭法官,讲签第二份劳动合同完全可以确立非典型劳动关系并受法律保护)我再问‘若我和保险公司签代理合同能否得到相应的养老医疗保险补贴?’夏经理和江苏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肖某总经理曾在当时的中支续期条线月度视频大早会上分别公开口头给予了肯定的答复:“签代理合同的会在每个月的佣金比例和年终奖金中予以起现补贴”(只可惜当时没有要求书面的答复)后,预期能得到相应的补贴后我才和公司订了代理合同,但这并不意味本人就放弃了在保险公司应享有的劳动权益,那样做也不符合常理的。(当时肖总和夏经分别在视频和早会现场的公开答复有许多老同志都可以证明的)我相信,领导在公开场合的表态都是慎重和真实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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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山西-太原]
- 聂晓东律师 VIP
- 电话:13700540700
- 390298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6-27 09:36
你好,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初步判断可以认定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初步判断可以认定劳动关系
追问:
聂老师,谢谢啦。
- [山东-济南]
- 徐道德律师
- 26144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6-27 09:06
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了“工作证”、“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已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或默认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的;
追问:
徐老师:现在公司惘顾历史事实,只说是解除代理合同,不给任何补偿,我怎么维护自已的切身利益呢?
回答:
去公司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哪里给你一个合法的裁决!
追问:
是指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级市劳动局,还是我上班公司的县级市劳动局呢。
回答:
上班的劳动局即可,无需去市劳动局!
- [山西-太原]
- 朱君秀律师
- 701421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6-27 09:08
答:不是劳动关系。
追问:
请问朱老师:就算不是事实劳动关系。在存在上述客观情形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呢?如果保险公司否认补偿,我有是否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讨公道呢?走什么途径好?
回答:
答: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保险代理人,不是劳动合同。
追问:
十几年来,保险公司对于客户服务专员的管理要求、工作内容、考核内容以及给我们的身份定位,都不能简单地用个险营销业务人员的角色来概括的。这种从属关系保持了十几年之久呢。上市前后公司自已都承认这条业务线的人员和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只不过它现在逃避责任,耍赖不承认历史事实了。
回答:
答: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关系。
追问:
需要的是实质定性,不是表象。
回答:
答:保险公司是特殊行业,有特别的规定。
追问:
明摆的事实我们这条业务线2007年统一签约劳动合同,保险公司傻?它再特殊的行业,就可以为所欲为吗,我只是被负责人忽悠才吃了哑巴亏。想讨回一点经济损失而已。
回答:
答:那你申请劳动仲裁,试试看,祝你好运,能被立案受理 。
追问:
仲裁申请材料刚被收下了。要靠政策支持呀。
回答:
答:是的。
- [天津-武清区]
- 王学福律师
- 135500积分
回复时间: 2013-06-27 09:23
可以认定。
追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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